劉某自2008年起就在蒼山一家小企業打工,2011年11月29日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死亡。隨后,劉某親屬在申請認定工亡的過程中,發現該企業沒有登記注冊,屬于非法用工。劉某親屬要求該企業給予賠償,遭到拒絕。劉某親屬遂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企業給予一次性賠償。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依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對于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非法用工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單位必須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據此,仲裁委作出裁決:該企業于15日內支付給劉某親屬一次性賠償金及喪葬費等其他賠償金51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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