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近日,宣城市宣州區法院水陽法庭順利審結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原告唐某雖已與被告撫順某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但其要求被告支付后續治療費用的訴訟請求仍獲得法庭支持。
唐某,系撫順某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蕪雁高速施工場地雇請的職工。 2009年11月5日,唐某在施工場地使用小鐵棍撬鋼板時,不慎觸電摔下致傷,被送往醫院治療。出院后,被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為工傷,勞動功能障礙鑒定為八級,停工留薪期為三個月。就工傷事故賠償,唐某向宣城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今年1月4日,該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裁決該公司賠償唐某工傷待遇計101768元,其中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646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9448元。但是,對唐某請求的后續醫療費10000元卻以尚未實際發生為由不予支持。裁決后,該公司履行了上述賠償義務。經相關部門司法鑒定,唐某治傷所需后續費用預計為8000元。唐某以該司法鑒定結論作為賠償依據,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對后續治療費的仲裁,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受理。唐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該公司立即給付后續治療費8000元及鑒定費12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后,理應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勞動者在因工作遭受傷害時應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唐某受傷后被鑒定為工傷,且被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評定為八級傷殘,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雙方之間雖已通過仲裁程序解除了勞動關系,但唐某因工傷事故治療尚未完全終結,后期提取內固定手術是唐某工傷治療的延續,后續醫療費用雖未實際發生,但該項費用已經有相應資質的醫療鑒定機構鑒定,且該后續醫療費系未來提取存在于唐某體內的內固定手術所需,屬必然發生的費用,故其請求的后續治療費8000元及鑒定費1200元仍應按工傷待遇處理,仍應由撫順某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擔,而不應從該公司已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9448元中扣除。綜上,法庭依法判決支持唐某的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收到法院判決書后,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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