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趙某應聘到臨沭縣某廠工作,按廠里規定上班時間為早8點至晚5點。2009年8月21日早7點30分,趙某提前到廠里整理機器時,右手不慎被吸進機器。趙某被送到醫院搶救,右手兩根手指被截。2010年1月,趙某要求該廠支付工傷待遇,但該廠認為趙某是在非上班時間受傷,拒絕了趙某的要求。趙某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仲裁委經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法律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趙某雖然是在該廠規定工作時間前受傷,但整理機器屬于與其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應享受工傷待遇。經仲裁委調解,雙方同意解除勞動關系,該廠賠償趙某醫療費、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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