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張某于2007年11月從廣西到重慶務工,在一家運輸公司工作,雖然公司同張某簽有勞動合同,但公司一直都沒有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
2008年3月,張某隨公司貨車到江西送貨發生事故,2008年4月張某的妻子和兒子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為由,向事故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將案外人崔某、該車駕駛員、該車實際所有權人、被掛靠單位及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五名被告共同承擔其各類損失50萬余元。
案例分析
張某因工作原因死亡,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那么張某理應按規定享受相關的工傷待遇?!豆kU條例》第37條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所以,盡管張某的妻子和兒子已獲得了第三人的人身損害賠償,但那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以普通受害人的身份獲得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這與落實張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該公司仍應該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讓張某以普通勞動者的身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給張某的妻子和兒子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目的地后,案外人崔某無證駕駛該貨車倒車卸貨時不慎將張某撞死。當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同時發生時,受害職工可以分別依照不同的法律得到救濟。
本案中運輸公司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但并沒有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運輸公司應當承擔應該支付給張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可見,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不僅不會節省開支,反而會大大增加用工的風險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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