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陽光發電站車間和生活區間隔著一條馬路。2003年1月1日中午12時至1月2日中午是林宗鑾的值班時間。1月2日早上8時多,林宗鑾和同班員工輪流回宿舍吃早飯,突遭車禍。去年1月,福州市勞動局根據新的《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林宗鑾是因工傷死亡。
而發電站一方認為,他們不該為一起交通事故買單,理由主要是:林宗鑾發生交通事故不是工作原因,是屬于她個人的行為造成的。1月2日這天,電站沒有安排林宗鑾值班,如果是擅自替班,并不能認定事故時間是值班時間。退一步說,1月2日7時到12時是林宗鑾當班時間,但她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違反了有關規定,加上事故不在工作場所內,更不在上下班途中,也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所以不能認定林宗鑾是工傷死亡。為此去年7月,發電站將福州市勞動局推上被告席。
法院審理:
去年10月份,晉安區法院一審判決發電站敗訴。
晉安區法院認為,陽光發電站車間主任鄭智新,當班成員鄭承水、陳玉蘭出具的證言有效,證實林宗鑾1月2日上午是在當班。在值班期間,發電站并沒有向職工提供早餐,勞動者在8時吃早飯,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又由于發電站工作的地點和職工宿舍分布的特點,造成職工必須回宿舍吃早飯。
法院認為,即使林宗鑾未經原告同意安排或同意替班,在上午8時30分左右與同班員工輪流回宿舍吃早飯,也僅是一般違章而非蓄意違章。林宗鑾在返回車間值班途中遭遇車禍,可以認定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福州市勞動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程序合法。此后福州市中院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律師說法:
主持人:就此案例,律師分析說,這是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第一場根據該條例確定工傷而引發的訴訟。新條例14條第一款規定:“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本人有一定的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
律師說,新條例比起過去的條例,有兩點顯著的變化,職工在上班時的事故,過去如果職工有過錯或過失,單位可以不承擔責任,但現在排除了過失的條件,只要不是故意的,都認定為工傷事故,職工的權益得到了更好的保護。第二點是,工傷事故和其他事故的賠償或補償同時進行,沒有排斥,而且數額比過去的工傷事故多,所以單位不能認為交通事故賠了,工傷事故就不賠。條例比過去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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