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被一家公司臨時雇用為其翻修單位圍墻,工期為5天,按天計算工資。在施工過程中,我不小心被砸傷,花去醫療費一千多元。我聽說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就向該公司詢問。但得到的答復是我跟該公司為雇用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所以我不能申請工傷。
請問,這一答復合法嗎?我的損傷能申請工傷嗎?
讀者 李軍
李軍:
從你的描述看,你不能申請工傷。
臨時雇用關系是雇用人與受雇人約定,由受雇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系。你與該公司之間僅存在民事雇用關系,而不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你不是公司的正式職工,既不享受公司的福利待遇,也不與其他職工一樣享受社會保險。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因此,你被臨時雇用受到的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當然,你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盡管不能認定工傷,但對于雇用你的用人單位來說,并不意味著就此可以完全不承擔責任。
程永杰 董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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