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傷害:發生在18年前
現年47歲的楊德全是江蘇某集團公司的職工。1986年11月11日8時左右,楊德全在該集團公司的前身冶金機械廠上班時,因行車主鉤鋼絲繃斷,數十公斤的主鉤突然墜落,將楊德全砸傷,楊德全當場昏迷。事故發生后,楊德全被送往醫院搶救。醫院經檢查,楊德全左前臂毀損傷,腰部壓縮性骨折,頭部外傷。由于病情嚴重,其左前臂被截肢。
好在單位對楊德全還是很負責的,對楊德全因公受傷事實從未否認,并根據楊德全的病情,一直讓他在家休息。
認定機關:申請超時效不予受理
轉眼間到了2004年,楊德全所在的集團公司改制在即。楊德全想到公司對自己雖然不錯,可是對自己的工傷事故,公司卻從未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對公司改制后自己的待遇還能不能得到保障不免有些擔憂。2004年7月15日,楊德全正式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牗簡稱勞動局牘申請工傷認定。同年9月1日,勞動局以超過1年法定申請時限不屬于工傷保險認定范圍為由,對楊德全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書。
楊德全對此不服,以《工傷保險條例》牗以下簡稱《條例》牘于2004年1月1日實施,本人的工傷認定時效應當從《條例》實施之日為計算起點為由,于10月8日向上級勞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復議機關認為,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1年的時效,是從工傷發生之日起計算的,楊德全所申報的事故傷害發生于1986年11月份,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2004年10月14日,復議機關作出了“維持勞動局《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爭議焦點:申請時效如何確定
兩級行政機關對自己工傷認定申請均不予受理的決定,讓楊德全感到十分的氣憤。他認為,自己的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應從《條例》實施之日2004年1月1日計算,自己的工傷申請并未超過法定的1年申請時效,勞動行政機關對自己的申請不予受理毫無道理。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楊德全于2004年10月28日到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一紙行政訴訟狀,將勞動局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勞動局立即受理自己的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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