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小梁烹飪培訓結束后在一家賓館的餐廳實習,實習三個月后,開始正式工作,每月工資400元,但未與賓館簽訂勞動合同。后來,某日,餐廳的火力不足,負責人指派小梁前去查看氣灶,查看過程中引起火災,小梁全身遭受大面積深度燒傷。問題是:小梁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他是在從事單位負責人指派的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害,那么小梁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律師認為:雖然小梁與賓館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他在餐廳工作,接受餐廳管理,餐廳向他按月支付工資,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當適用勞動法。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因工傷殘的勞動者,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因此,小梁工作的賓館應在事故傷害發生后30日內向當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應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如果認定為工傷事故,則小梁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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