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申訴人劉某是被訴人廣州市某快餐館的正式職工。1996年5月30日,申訴人在操作絞肉機時違反工作規程,未使用保護蓋,造成申訴人左手中指和環指被機器打掉。事后,被訴人將申訴人送往醫院治療,但未按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此次工傷事故。1996年6月19日,申訴人醫療終結后,向主管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投訴,經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確認為因工負傷。同年9月27日,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殘廢。但被訴人以申訴人是蓄意違章而負傷為由,只支付了申訴人因工負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和工資待遇,而不同意給予申訴人享受因工負傷致殘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申訴人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訴人支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訴人雖然是因違反操作規程而負傷,但已經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確認為因工負傷,被訴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申訴人的工傷保險待遇。據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進行了裁決:被訴人應支付申訴人一次性殘廢補償金6800元和一次性工傷補償金6800元。?
專家評析: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因個人自身原因而造成的工傷事故,當事人是否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本案的申訴人是在工作過程中違反操作規程而受傷致殘的,因為他是屬于“在本單位進行正常生產和工作”時造成傷殘,符合因工負傷的法定條件,因此,勞動安全監督部門確認其屬工傷是正確的;但他的負傷又是因違章造成的,那么,他是否應該享受因工負傷后的有關傷殘待遇呢?根據國家關于職工工傷待遇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規定》第六條的規定,職工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才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因工負傷后,本人故意加重傷情或無理拒絕接受醫院檢查治療。
(2)本人故意行為,如自殺,自殘,斗毆,酗酒,無證駕駛船舶、車輛。
顯然,申訴人的行為不屬于其中的任何一種。因此,他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工傷殘廢待遇。鑒于被訴人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未按規定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的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各項待遇應按本規定負責支付……”,所以,仲裁委員會裁令被訴人支付申訴人應得的工傷待遇的裁決內容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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