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嚴某系某交電公司職工,2007年6月10日在搬運貨物時砸傷腰部,經醫院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癥,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住院治療和醫療期。到2008年10月,單位認為嚴某已超過醫療期,就通知其到公司上班。但是嚴某自行找到醫院出具診斷腰椎間盤突出癥未愈的證明,以腰椎疼痛不能工作為由,不到公司工作,公司無奈仍支付其工傷津貼。直到2009年3月,公司再次通知他上班,嚴某還以傷情未愈為借口不上班,這種情況怎么辦?
律師: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受傷后停工治療休息并享受工傷津貼的期限。多數情況下,經過系統治療,傷情痊愈或相對穩定,或者根據我國目前的醫療水平和手段再沒更好的治療辦法而喪失勞動能力時,就視為醫療期滿。工傷職工不遵守停工留薪期的規定是違反勞動紀律的。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嚴某私自找醫院出具醫療證明并不符合規定,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不上班,是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的行為。對此,公司可以停發停工留薪工資,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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