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趙延海,男,50歲,住鄒平縣魏橋鎮韓家村,身份證號碼:372330551206578。
委托代理人:婁本清,山東經濟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用人單位:山東鄒平齊明建筑工程公司。
申請人以2005年5月9日凌晨,在山東鄒平齊明建筑工程公司屈斌項目部從事夜間保衛工作期間,從三輪車上查看情況時不慎摔倒,致使精髓損傷為由,向我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人完善材料后,我局于2005年6月16日受理申請并于當日向山東鄒平齊明建筑工程公司下達了《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2005]鄒勞社工傷調查27號)。
該單位接到我局的調查通知書后,未按要求將有關材料函告我局,也未派員來我局當面陳述有關情況。2005年7月1日,我局又向該單位郵寄送達了《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2005]鄒勞工傷調查34號),該單位工作人員拒收。
經我局調查核實,趙延海于2005年2月到山東鄒平齊明建筑工程公司屈斌項目部負責夜間保衛等工作。趙延海在工作期間,接受該項目部的勞動管理,為該單位提供了有報酬的勞動。2005年5月8日24時許,當趙延海巡邏至該工地一堆放鋼筋等施工材料的地方,便到停放此處的一輛三輪車內避風休息。凌晨1時許,趙延海從三輪車內下車時,不慎摔倒在地。天亮后被人發現,經鄒平縣中醫院診斷,趙延海精髓損傷。
我局認為,趙延海與山東鄒平齊明建筑工程公司之間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該工傷認定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對于用人單位不予舉證的,我局可以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經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確認趙延海此次所受傷害是在其從事夜間保衛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傷害,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意外傷害的情形。
參照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第六條“對于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本人有一定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 的答復,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認定趙延海此次所受傷害為工傷。
如對本認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鄒平縣人民政府或濱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通知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申請人一份,發山東鄒平齊明建筑工程公司一份,鄒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存檔一份。
鄒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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