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的一個上午,黃強在工作時,突然一個電話呼入,因車間嘈雜,他便到室外接聽電話。通話時,黃強不小心掉入車間門口的水溝,造成右膝關節交叉韌帶受傷,花費一萬余元醫療費用進行修補術后,雖無功能障礙,但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黃強要求工傷賠償,卻遭公司拒絕。近日,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也認定其不屬工傷。他問: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傷,為何不能按工傷處理?
雖然黃強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意外受傷,但其所述情形確實并非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很明顯,黃強所述情形并不符合該法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規定。
那么,黃強是否屬于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呢?
的確,其所受到的傷殘,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關鍵在于是否屬于工作原因。工傷認定中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導致的事故傷害,以及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于本單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但黃強并不在其列:一方面,其接電話不屬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也不是出于“生理需要”;另一方面,其接電話完全屬于私事,與公司之間并不存在工作上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所受到的傷害與其工作職責也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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