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黃某1976年8月調入鍛壓廠。1976年10月,他工作時不慎被沖床將右手拇指沖掉致殘。1998年鍛壓廠破產,全體職工帶資由某鋼鐵廠整體接收,職工身份和勞動關系不變,并與鋼鐵廠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后由于鋼鐵廠經營狀況原因,不定期安排黃某等部分職工待崗,2004年4月至今鋼鐵廠發給黃某待崗生活費400元。黃某能否向鋼鐵廠主張工傷待遇?
解析:
1998年鍛壓廠破產時其職工帶資被鋼鐵廠全盤接收,此時職工的工資待遇不變,雙方雖然簽訂了新的勞動關系,可視為原勞動關系的延續,黃某在工作中因工致殘,鋼鐵廠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黃某被評為六級傷殘,一直待崗,對此應視為鋼鐵廠難以安排工作,因此鋼鐵廠應該為黃某辦理因致殘內退手續,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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