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譚某受雇于古某經營的水泥制件廠,某日在該廠工作過程中,左手被機械壓傷。古某支付了前期的醫療費后,雙方私下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古某一次性支付1.6萬元給譚某作為工傷事故補償,譚某今后不能再以此事追究古某任何責任。其后,譚某申請工傷認定,最終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工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古某須支付譚某各項費用5萬多元。古某不服,向鶴山市人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仲裁裁決正確。
【法官說法】
工傷私了協議在不同情況下效力不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應立即向上級有關主管部門上報。若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此情況下的私了協議是無效的。若已及時上報,并啟動工傷認定程序,若賠償金額低于法定工傷待遇標準的,此協議是可以申請變更或撤銷的;申請變更或撤銷前協議是有效的。本案工傷事故發生后沒有及時上報和啟動工傷認定程序,因此,該私了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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