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刻吸取近年來餐飲場所燃氣泄漏爆炸事故教訓,切實加強餐飲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進一步加強餐飲場所燃氣安全監管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國務院安委會統一部署,從即日起到7月20日,在我區開展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活動(以下簡稱專項治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高度認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來,餐飲場所燃氣泄漏爆炸事故時有發生,教訓十分深刻。分析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現場安全管理混亂;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營業場所現場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設備設施不完善,隱患排查整改不及時;三是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力,從業人員缺乏燃氣使用安全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四是部分餐飲企業對液化石油氣進貨渠道把控不嚴,使得超期、超裝液化石油氣鋼瓶混入餐飲場所;五是餐飲場所燃氣使用的安全監管主體不明確,監管不到位等。
餐飲場所量多面廣,規模不等,安全生產條件差,容易發生燃氣泄漏爆炸事故,且多位于人員密集場所,一旦發生事故,將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社會影響巨大。因此,要將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作為安全生產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認真組織落實治理,積極防范類似事故在我區發生。
?? 二、目標任務
本次專項治理的范圍是使用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燃氣的餐飲場所,主要目標任務是:依據安全生產、公安消防以及燃氣、餐飲行業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對存在燃氣使用安全隱患的餐飲場所,責令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采取停產停業整頓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飲場所,一律依法取締:
?? 1.在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使用燃氣的。
?? 2.相關證照不全的。
?? (二)凡達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飲場所,立即停業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營業:
?? 1.使用瓶裝壓縮天然氣的,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氣化站,站點防火間距應當不小于18米。
?? 2.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 (1)存瓶總重量超過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氣瓶)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小于420千克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筑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于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筑間距不小于10米的獨立建筑。
?? (2)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于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筑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 (3)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墻隔開。
?? (4)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
?? (5)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到期應當立即更換并記錄。
?? (6)鋼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采用硬管連接,并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接口;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墻壁、窗戶和門。
?? 3.瓶組氣化站、燃氣管道、用氣設備、燃氣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等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
?? 4.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配備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 5.應當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提供的合格的燃氣鋼瓶,不得使用無警示標簽、無充裝標識、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
?? 6.嚴禁在液化石油氣氣瓶中摻混二甲醚。
?? 7.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燃氣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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