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2)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3)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4)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5)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4、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2)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3)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4)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6)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7)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8)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9)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10)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11)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5、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7、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2)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3)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4)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5)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6)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7)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8)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8、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9、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0、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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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局(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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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