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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安全生產法(修正案)》決定。 新《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并于2014年12月1日實施。新《安全生產法》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擺位;進一步強化了企業的主體責任;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監管職責和加強基層執法力量;進一步強化了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為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現將企業貫徹新《安全生產法》等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新《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二)企業應當具備新《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企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四)依法依規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五)企業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健全安全生產基礎管理臺賬,對安全生產各方面工作進行記錄、存檔。
(六)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七)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明確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崗位的責任人員、全面落實部門(分廠)、車間、班組及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八)企業應當依法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特別要加強對新進行人員的三級教育。對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對相關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必須對派遣勞動者、學校實習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要建立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十)企業應強化作業現場安全監管,在有危險因素的場所和相關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建立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對登高、動火、用電、吊裝、進入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實行審批確認制度,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監護。
(十一)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