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經2011年5月17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包括總則、事故報告、事故調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附則等六章,共四十三條。主要規范了事故分類、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原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職責,事故的報告、事故快報、事故補報、涉險事故報告、事故應急救援和現場保護,事故調查的主要制度、調查組成員組成、調查組內設小組、事故調查期限,事故批復、批復的落實、事故查處督辦、監督檢查、事故處理情況的公布,較大和重大事故的紀律責任追究、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事故問責制、事故發生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處罰等內容。
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比較,《辦法》在事故報告、事故調查、事故處理以及責任追究等方面做了相應補充。下面就對《辦法》的學習談幾點心得。
一、事故報告
1、規定了事故快報的相關內容,提高了事故響應速度。
《辦法》第八條規定:發生較大以上等級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上報的同時,還應當于1小時內以快報的形式上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第九條規定:事故快報的內容可以適當簡化;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可以先報事故總體情況。
2、規定了事故后搶救費用由單位先行墊付,為傷員的及時搶救提供了保障。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就近送往醫療機構救治,醫療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搶救治療。搶救治療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先行墊付。
3、規定了事故以及較大涉險事故救援和終止救援的相關內容,增強了事故救援的科學性和人性化。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事故搶險救援中可能發生更大危險或者造成更大損失的,搶險救援現場主要指揮人員在聽取專家意見后,可以決定暫停或者終止搶險救援。第十七條規定:部分較大涉險事故,按照較大事故的規定報告,并組織搶險救援。
二、事故調查
1、明確了政府對各類開發區事故的管轄權和事故調查職責,進一步規范了開發區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經濟功能區內發生的事故,由對該經濟功能區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事故調查。
2、對事故調查工作作了規定,明確了事故調查組分工和職責,增強了可操作性以及事故調查工作的嚴密性。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文件、會議紀要等形式公布。第二十條規定:事故調查組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并分別履行職責。第二十四條屬于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的由事故發生單位自行組織調查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第二十六條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全體人員討論通過。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事故性質、責任認定、責任者處理建議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決定。
三、事故處理
1、明確了生產安全事故批復的主體,有利于安監部門、監察部門督促批復意見的落實。
《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調查報告,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后,于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批復給下級有關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的有關成員單位和事故發生單位。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應當在事故處理工作完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落實人民政府批復的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2、建立了事故查處督辦制度,加大了事故查處力度。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較大事故查處實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一般事故查處實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
四、責任追究
1、規定了各級政府及部門責任追究的條款,有利于督促落實政府批復意見。
《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實行問責。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設區的市、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縣(市、區)、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2、規定了對未按要求進行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單位的處罰,有利于事故的及時上報和調查。
《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未對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的,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規定了對未落實責任追究的單位人員的處罰,有利于嚴格責任追究。
《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理責任人員、落實整改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的出臺,規范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行為,進一步完善了山東省安全生產法規體系,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職責提供了法律依據。
以生命為鑒:從近期安全事故看遵守安…
一位核工業老兵眼中的《原子能法》:…
紡織女工講安全:織就生命防線,守護…
小故事大啟發
讀張海迪小說《絕頂》里的安娜墜落雪…
滅火器實戰培訓感悟
鋪設擋矸支架頂網標準作業流程學習心…
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學習心得體會:筑牢…
安全學習心得體會
安全生產工作心得體會
安全事故教訓學習心得體會
公司新員工入職培訓心得體會
安全生產感想
安全教育總結與心得
安全心得體會
《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心得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