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在用電方每個受電點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采用: (高壓倒計量/低壓倒計量)。
3.用電計量裝置分別裝設在:
a.
b.
C.
4.用電計量裝置主要參數如表:
?
5.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由產權所有者負擔。每月 (增加/減少)線報電量應分攤到各類用電量中再分別計算電費。
6.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分別配電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 用電量,約定按每月 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 %計算,其中,居民生活用電占照明用電量的 %。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團數
1.用電方裝設無功補償裝置總容量 千乏。
其中:電容器 千乏,調相機 千乏。
2.用電方功率因數在用電高峰時應達到 。
3.供電方在用電方處裝設反向無功電能表(或雙向無功表)。用電 方應按天功補償就地平衡原則,合理裝設和投切無功補償裝置。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結算執行 制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
基本電費按 (變壓器容量/最大需量)計算。變壓器容量為: 千伏安。
功率團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 。
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應執行 (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直接向供電企業交付電費,每月分 次交付。即每月 日,預付 % 日,預付 %; 日,預付 %; 日,預付 %; 日,預付 %;并于 日多退少補結清全部電費。
b.供電方委托 銀行向用電方 (劃撥/收取)電費。每月分 次、(劃撥/收取)。即每月 日,劃撥 %; 日,劃撥 %; 日,劃撥 %; 日,劃撥 %; 日,劃撥 %;并于 日多退少補結清全部電費。
c.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4.根據需要,供電方、用電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七、調度通訊
1.供電方、用電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雙方約定,用電方 設備由供電方調度,具體調度事宜由供電方、用電方另行簽訂電力調度協議。
2.雙方約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系:
供電方采用: 。
用電方采用: 。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 處。 屬于 。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周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用電方受電總開關繼電保護裝置應由供電方整定動日封,用電方不得擅自更動。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5.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