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濱海縣安監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建立五項制度,強化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質量。
一是建立評價報告編制資格審查制度。安全監管部門在受理審查評價報告等資料時,應當認真核實安全評價機構和評價人員的資質、資格。不具備安全評價資格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人員,不能參與報告編制和評審會議。
二是建立評審專家“回避”制度。評審專家與評價機構、被評審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三是建立安全評價機構“黑名單”制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在給予行政處罰的同時納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告,二年內不得在濱海縣開展安全評價活動。
四是建立約談誡免制度。凡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經專家審查,一次被評審為不合格的,由安全監管部門進行約談;累積二次被評審為不合格的,由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告誡,并記入該機構執業信譽檔案;累積三次被評審為不合格的,取消其在濱海縣范圍內的評價資格。
五是建立通報制度。安全監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安全評價機構的有關情況進行通報,并將其作為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依據,同時上報省、市安全監管局備案。
廣東發布安全評價機構新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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