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9其他防火、防爆對策措施
1)生產裝置的采暖設計,應符合《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J19-87)的要求。
2)生產過程中,散發可燃氣體、蒸氣、粉塵與采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的廠房;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廠房,應采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采暖。
3)在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集中采暖的熱媒溫度,不能過高。易燃易爆生產廠房不得采用火爐或其他明火采暖。
4)有燃燒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不采暖的廠房內,不應有有采暖管道穿過。
5)生產過程必須有可靠的供電、供氣(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統,對“特別危險場所”應設置雙電源供電或備用電源,重要的控制儀表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應設置排除險情裝置轉載請注明。
6)建筑物的朝向應有利于火災、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廠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如:生產控制室在背向生產設備的一側設安全通道)。
7)根據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限制火災爆炸危險物料的加工、處理量和儲存量。庫房內的火災爆炸危險物品必須分類存放,并有明顯的貨物標志,留有足夠的垛距、墻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8)按煤、黃磷、硝化纖維膠片等自燃物品的性能,采取定期(或自動)測溫、通風(噴淋)降溫措施和防止自燃的儲存方式。
9)為防止電子計算機房火災事故的發生,電子計算機房的設計應嚴格執行《電子計算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93)。
5.2.3電氣安全
以防觸電、防電氣火災爆炸、防靜電和防雷擊為重點,提出防止電氣事故的對策措施。
5.2.3.1 防觸電
為防止人體直接、間接和跨步電壓觸電(電擊、電傷),應采取以下措施:
1)接零、接地保護系統
按電源系統中性點是否接地,分別采用保護接零(TN-S,TN-C-S,TN-C系統)或保護接地(TT,IT系統)。在建設項目中,中性點接地的低壓電網應優先采用TN-S,TN-C-S保護系統。
2)漏電保護
按《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GB13955-92)的要求,在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TN,TT保護系統中,在規定的設備、場所范圍內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部分標準稱作漏電流動作保護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和實現漏電保護器的分級保護。對一旦發生漏電切斷電源時,會造成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的裝置和場所,應安裝報警式漏電保護器。
不允許停電的特殊設備和場所、公共場所的應急照明和安全設備,防盜報警電源、消防電梯和消防設備電源均應安裝報警式漏電保護器。
3)絕緣
是指根據環境條件(潮濕、高溫、有導電性粉塵、腐蝕性氣體、金屬占有系數大的工作環境,如:機加工、鉚工、電爐電極加工、鍛工、鑄工、酸洗、電鍍、漂染車間和水泵房、空壓站、鍋爐房等場所)選用加強絕緣或雙重絕緣(Ⅱ類)的電動工具、設備和導線;采用絕緣防護用品(絕緣手套、絕緣鞋、絕緣墊等)、不導電環境(地面、墻面均用不導電材料制成);上述設備和環境均不得有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裝置。
4)電氣隔離
采用原、副邊電壓相等的隔離變壓器,實現工作回路與其他回路電氣上的隔離。在隔離變壓器的副邊構成一個不接地隔離回路(工作回路),可阻斷在副邊工作的人員單項觸電時電擊電流的通路。 隔離變壓器的原、副邊間應有加強絕緣,副邊回路不得與其他電氣回路、大地、保護接零(地)線有任何連接;應保證隔離回路(副邊)電壓U≤500V、線路長度L≤200m,且副邊電壓與線路長度的乘積U.L≤100000Vm;副邊回路較長時,還應裝設絕緣監測裝置;隔離回路帶有多臺用電設備時,各設備金屬外殼間應采取等電位連接措施,所用的插座應帶有供等電位連接的專用插孔。
5)安全電壓(或稱安全特低電壓)
直流電源采用低于120V的電源。
交流電源用專門的安全隔離變壓器(或具有同等隔離能力的發電機、獨立繞組的變流器、電子裝置等)提供安全電壓電源(42,36,24,12,6V)并使用Ⅲ類設備、電動工具和燈具。應根據作業環境和條件選擇工頻安全電壓額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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