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在評價過程中小煤礦聯合改造礦井綜合運用類比分析、預先危險性分析(PHA),安全檢查表(SCL)、事故樹分析(FTA)、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等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價。PHA籠統地指出了各主要危險源的觸發條件、危險等級及安全對策措施,對于小煤礦聯合改造礦井還必須加以用SCL(安全檢查表法)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所設計系統各種設計結果與法律、法規及設計標準進行對照,而且是各自然井的各個系統必須提及到,SCL所得出的各項評價結果如不符合標準,可以在報告中指出,建議設計部門在正式開采設計中加以補充完善,如屬于建井施工階段需要整改的措施建議也必須特別指出。
以溪聯煤礦安全預評價為例,大多評價單元以PHA為主,但個別章節為了說明清楚,再附以其它評價方法,開采系統評價采用PHA評價方法對各個主要危險源位置(十個)進行了安全性分析評價,同時又采用SCL評價方法分八個部分對各生產工藝過程和作業情況進行安全性評價,通過兩種評價方法對開采系統的綜合評價,對將來擬建設的溪聯煤礦安全狀況有了一定的了解。
由于小煤礦聯合辦礦的復雜性,要特別指出的是火災、瓦斯及水害等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因此在安全評價中牽涉到這些危險有害因素的各章節也要加以用多種評價方法重點評價,溪聯煤礦中爆破管理系統采用預先危險性分析法與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進行共同分析評價, 從而推斷出礦井在爆破材料庫、井下爆破地點較容易發生爆破事故;井下爆破作業安全距離不足、違章作業以及炸藥庫設計不合理、規章制度不健全等觸發條件等均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
4、小煤礦聯合改造礦井安全對策措施和評價結論的確定
4.1根據小煤礦聯合改造礦井現場安全檢查和定性、定量分析的結果,對那些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或不適合小煤礦的行為、制度、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人員配置,以及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和技術標準的工藝、場所、設施和設備等,提出安全改進措施及建議;對那些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或容易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議。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單獨自然井的安全驗收評價、現狀或專項評價,所做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要放在全局角度來考慮措施、建議實行后對整個聯合改造礦井系統的影響。
4.2 小煤礦聯合改造礦井安全評價結論主要做法也是簡要列出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評價結果,指出應重點防范的重大危險、有害因素,明確重要的安全對策措施;但各自然井的評價結論要分別進行認真論述,相應作出各自然井的開拓方式、開采方法、生產工藝與系統、輔助系統、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生產和使用以及安全管理等是否滿足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的結論。
5、幾點建議
5.1由于小煤礦聯合改造礦井由多個各自成系統的單元井組成,因此安全評價中要強調礦井必須要有統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各自然井的安全狀況實行統一管理。
5.2安全評價中要特別審查聯合改造生產礦井自然井不能參加系統聯合的,要有單獨的生產系統、通風、排水、供電等各大系統,切忌自然井依*聯合礦井區域內其他自然井進行串聯通風及不設置排水系統,在具體安全評價工作中要嚴格按照可研或開采設計進行審查評價。
5.3聯合辦礦產權歸屬一直是一個敏感性的問題,因此建議各聯合辦礦礦井要根據各自然井情況成立控股制公司以便于統一指揮,體現出評價主體的合法性。
6.結語
開展小煤礦聯合辦礦安全評價工作除了要具有政策性、科學性、公正性、針對性、嚴肅性、權威性以外,在遵循安全評價的原則和法律、法規基礎上,還必須要有靈活、可操作性,把握安全評價的程序,確保小煤礦聯合辦礦安全評價結果的客觀性和合理性,從而支持地方政府對小煤礦的聯合改造工作,加強對小煤礦事故的防范,確保安全生產。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監管工作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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