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對安全評價工作有明確法律要求的國家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方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等。下面分別就這些法律、法規中對應進行安全評價的項目按評價的類型作一簡單介紹。
1.安全預評價(原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方法》規定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1)屬于《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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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監管工作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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