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機動車一方的舉證責任,主要是對抗辯事由的舉證上,主要體現在以下:
1、不可抗力。《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機動車一方不僅應該證明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而且是唯一原因,自己沒有過錯。
2、受害者的過錯。按照侵權行為的構成要素,主觀上的過錯是一個重要因素,如果機動車一方能夠證明事故是受害者自己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無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機動車一方應是能夠免除責任的。《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如果在此情況下仍要求機動車一方賠償,是顯失公平的。當然如果其中有受害者的故意,機動車一方自己也有過失,機動車一方應該承擔責任。如果受害者有過失,則會發生過失相抵的法律后果,過失相抵是各國普遍采用的原則,如日本,“現行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④。過失相抵是根據受害者的過失大小來確定機動車一方的賠償份額,是為貫徹公平理念,合理分擔責任。避免將自己過失造成的損害賠償后果轉嫁給他人。因為在受害人有過失時,如果仍然要求車輛所有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是顯失公平的。另外,將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也實際上會發生考慮受害人的過失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法律后果。《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已經采取必要處置之措施,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已直接就此做了規定。
3、第三者的過錯。如果事故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機動車一方對事故的發生無任何過錯,受害者完全可以要求第三者予以賠償。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有第三人承擔責任,機動車是應該免責的。但如果此時第三人無賠償能力,如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承擔責任,則導致受害者的損失實際無法得到落實,而此時相對來講,由于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經濟條件較好,賠償能力較強,并且機動車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強制性保險,因此讓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承擔墊付責任對受害者更為有利。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確定責任主體時,應考慮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在第三人無能力賠償時,讓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對受害者的損失承擔墊付責任,在墊付之后,再由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向第三者追償。從而體現對受害者的保護。如果機動車一方能夠舉證第三者的過失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第三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機動車一方應該是能夠相應減輕責任的。如:第三人的原因致使機車一方緊急避險導致交通事故,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如機動車一方能夠證明緊急避險完全由于第三人引起,自己無任何過錯,則機動車一方不應該承擔責任,應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機動車一方能夠證明緊急避險由于第三人引起,自己僅僅存在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亦相應減輕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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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姚嵐著:《無過錯責任的理論依據分析》,載2002年《法庭內外》第5期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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