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煤炭開采是我國最大的高危行業之一,本文針對我國煤礦安全事故頻繁的現狀,分析了我國煤礦安全監管體制中人為原因而存在的問題,從而建立了我國煤礦安全管理中基于政府、企業和職工的三方博弈模型。最后,提出了基于模型的求解結果使三方在安全生產中達到均衡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煤礦安全;安全生產;安全監管;博弈分析
近幾年來,我國煤礦安全事故一直居高不下,每年煤礦死亡人數一直徘徊在六七千人左右,位于全國各行業之首。煤礦事故不僅給職工家屬帶來了極大的痛苦,也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嚴重的社會影響。本文重點從政府對煤礦監督與企業的內部管理方面入手,用博弈論的方法深入分析在煤礦安全生產和監管中,政府、企業經營者與職工之間的博弈行為,及目前管理體制中存在的不均衡問題,進而為建立一種能使三方達到均衡的管理制度與方法的建議,從而有助于減少煤礦事故的發生,降低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
1.我國煤礦安全事故的現狀
近年來,伴隨著政府對煤礦安全工作重視、安全工作的加強以及科技的發展,我國煤礦安全狀況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與先進工業化國家相比,仍然存在較大的差距[1]。
2003年世界煤炭產量約50億噸,煤礦事故死亡總數約8000人。當年中國的煤炭產量約占全球的35%,事故死亡人數則占近八成。2003年中國煤礦平均每人每年產煤321噸,全員效率僅為美國的2.2%、南非的8%;而百萬噸死亡率則是美國的100倍、南非的30倍[2]。
從2001年到2004年10月底,全國煤礦共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88起,平均7.4天1起;其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28起,平均50天1起。最近一段時間,連續發生4起特大事故。特別是鄭煤集團大平礦“10.20”瓦斯事故,死亡、失蹤148人,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了巨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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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煤礦安全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根據近年來發生的特大煤礦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來看,絕大多數是責任事故,也就是人為事故。其中表現在安全監督體制上的問題主要有如下兩個方面:
(1)安全生產監察力量嚴重不足
現在全國煤炭安全監察機構共有2800人,要監管全國28000座煤礦,平均1人10座煤礦,按現有的能力是很難監管過來。監察人員專業水平和整體素質參差不齊;監察設備落后等等,嚴重影響了監察工作的效率。在法治監督方面,由于監察、監督力量相對薄弱,監督機制與制度不健全,有些規章,尤其是有些地方規章,從制訂到執行都缺乏有效的監督。
(2)監管與懲罰力度不夠,不能起到有效威懾力
《煤炭法》出臺時,煤炭價格較低,所以對煤礦違規開采的處罰較低,而近年來煤炭價格飛漲,使得許多煤炭企業過分注重經濟效益,特別是部分鄉(鎮)煤礦礦主財大氣粗,根本不把安全處罰放在眼里。比如,按照現行的《煤炭法》,對違法開采的罰款是5000元到2萬元。這樣的處罰力度,對年收入達到兩三千萬
元、利潤達100%的礦主來說,根本起不到威懾效果。再比如法律規定工亡職工遺屬接受賠償的時間僅為48個月至60個月,而且按照每個城市的“平均工資+工齡”來折算賠償金額,這個標準也有待提高。《刑法》對事故犯罪的追究,確定的標準最多判有期徒刑3到7年,處罰力度顯然不夠;《安全生產法》規定,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最多不超過20萬元,顯然也起不到有效作用[3]。
3.煤礦生產安全管理三方博弈分析
煤礦安全生產的參與人主要是政府、企業和職工三個方面,政府是安全生產的監督者,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職工是安全生產的直接執行者。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建立起了現行的煤炭工業安全監察管理體制。現行體制是在實行政企分開的基礎上,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建立的,其核心在于實行垂直管理。與煤炭生產安全管理體制另一相關的主要法規是《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這一法規強調了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負有領導責任。目前的煤礦安全監管體制可以概括為 “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群眾監督”的基本格局。該體制明確說明了政府、企業與職工三者的角色。
(1)政府(安監部門)――煤礦企業(以企業經理人為代表)博弈分析
在本博弈里,有兩個參與人:安全監察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和煤礦企業。其中安檢機關的純戰略是對煤礦企業進行檢查和不檢查,分別設為A1和A2;而煤礦企業的純戰略是違犯安全規定(B1) 和合法經營不違犯安全法規(B2)。設E是煤礦企業采取戰略B1(違反法規)比采取戰略B2(遵守法規)減少安全投入因而多獲得的額外效用(收益);C是檢查機關在采取A1花的檢查成本;F為罰款,即當檢查機關對煤礦企業進行檢查并且能查到煤礦企業違犯規定時對煤礦企業的罰款,這里給出了兩個較強的假設:
假設1:當安監機關對煤礦企業實施策略檢查A1時,肯定能查出煤礦企業的策略違犯安全規定B1;假設2:安監機關對煤礦企業實施策略不檢查A2時,肯定不能查出煤礦企業的策略違犯安全規定B1,一般情況下這兩個假設也是成立的;
另外再假設C<F,顯然這個假設在一般情況下也成立。則這兩個參與人的支付矩陣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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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安監機關與煤礦的博弈 煤礦 |
B1違犯 | B2不違犯 |
安監部門 | A1檢查 | F-C,-F | -C,0 |
A2不檢查 | 0,E | 0,0 | ? |
| ? | ? | ? | ? | ? | ? | ? |
πp(α,1)=(-F)α+ E(1-α)=E-(F+E)α
πp (α,0)=0
令πp(α,1)=πp (α,0),得α=E/(F+E)
因此:
當α< E/(F+E)時,煤礦企業的最優選擇為B1違章;
當α> E/(F+E)時,煤礦企業的最優選擇為B2不違章;
當α= E/(F+E)時,煤礦企業可以隨機地選擇B1或B2。
所以混合戰略納什均衡為:α= E/F+E,β=C/F,即安檢機關以E/(F+E)的概率選擇檢查,煤礦企業以C/F的概率選擇違章。對這個均衡我們還可以從另外的角度來加以解釋:眾多的煤礦企業中,其中有C/F比例的企業選擇違章,(1- C/F)比例的企業選擇遵守法規;安全檢查機關則隨機地檢查E/(F+E)比例的煤礦企業遵守法規的情況。
監督博弈的納什均衡與企業減少安全投入帶來的額外收益E、檢查機關的檢查成本C和對于違章的煤礦企業的罰款F有關。由式中可知,檢查機關的檢查成本越小,煤礦企業違章的可能性就越小;對于違章企業的處罰越重,違章的概率也越小。檢查機關的檢查成本越大或處罰越輕,煤礦企業違章的概率就越大;煤礦企業減小的安全投入越大,監察機關檢查的概率就越大;對于違章的處罰越重,監察機關檢查的必要性就越小。
當然,這個結論是在一定假設的前提條件下。前面假設一旦安監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就肯定能查出違章情況。如果不是這樣,比如檢查人員不認真,被檢查單位采取了措施,使違章現象沒有被發現,這個結論就不一定成立。其次,如果被檢查單位對檢查人員采取賄賂的手段時,上述結論也難以成立。(2)煤礦企業經理人――職工博弈分析
從眾多的事故事后分析來看,絕大多數事故是由于人為原因造成的,企業經理人(煤礦領導層)是指揮者,直接參與人是生產中的職工,職工不可能不知道違章作業可能帶來的后果,那么為什么寧愿冒著死亡的危險而繼續違章呢,下面進行一下具體的分析,以銅川礦事故為例。職工取一人作為代表,并不影響分析的正確性。對于企業經理人規定不準違章,職工私自違章的現象先不予以討論。
在本博弈里,有三個參與人:煤礦企業(以企業經理人為代表)、企業職工及自然(虛擬參與人),其中企業經理人的純戰略是命令職工違章作業和不違章作業,而職工的純戰略是遵守命令和不遵守命令,自然有兩個純戰略是發生事故和不發生事故。
假設企業經理人有兩種策略:違章指揮和不違章指揮;職工也有兩種策略:遵守和不遵守企業經理人的指揮;自然有兩種策略:發生事故和不發生事故;職工在不遵守職業經理人的違章指揮時,會面臨被解雇的威脅,此時的額外的支付是-Z。職工在聽從經理人違章指揮后不會面臨解雇的威脅,此時,自然發生事故的概率增加了α;若沒有發生事故,企業經理人會得到40萬的超產獎,職工會相應地得到一定的獎勵J;一旦發生事故,企業經理人會受到相應的處罰-H,職工則會死亡,此時損失為-E。博弈過程如圖1所示。
整個博弈的過程如下:
①假設當企業經理人不違章指揮,職工正常生產,這時發生事故的概率非常小,可以不計;此時企業經理人和職工各自出一份力,得一份報酬,無得無失,支付為(
0,0);此假設一般是成立的,因為目前我國煤礦的安全技術水平幾乎能防止所有的事故的發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