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煤礦企業安全投入的對策
1.高額安全事故賠償
嚴厲的事故懲處和高額的事故賠償,會對礦主的安全不作為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使礦主認識到增加安全投資是值得的,要比事故處理省錢得多。山西省最近規定,省內各類煤礦如果違反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導致發生死亡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礦主的責任外,礦主對死亡職工的賠償標準每人不得低于20萬元。同時,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鄉鎮煤礦,將被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由政府收回采礦權重新進行公開拍賣。應該說,這是對安全不作為企業的有力鞭笞,國內其他地區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制定類似政策。
2.嚴格煤礦企業市場準入
煤礦企業市場準入條件的設置,能夠使生產企業配備基本的安全生產設備、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和一定的安全投入資金,從源頭上制止不合格企業的涌入。為了避免煤礦礦主前期安全不投入,事故發生后潛逃,妄圖逃匿責任,還應加強對煤礦企業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確保其能夠承擔事故后相應的責任。
3.煤礦企業產權改革
國內煤礦企業中,有很多是中小煤礦,每年發生大量生產安全事故。小煤礦大部分是當地政府承包給私人進行生產,承包有一定的期限,容易產生企業的短期行為。山西省已經在煤炭企業的產權制度的改革中先行一步,就是明晰探礦和采礦的有償使用權,并在臨汾市開展了明晰產權的試點,將全市的312座煤礦的煤炭開采權由集體轉讓給了個人,被明晰產權的個人則要向政府繳納一定的資源有償使用費。煤礦產權的明晰,使不少礦主在獲得了利益的同時,又感到安全責任的重大,增加了安全投入的信心。
4.重視以人為本的安全投入
目前,國內煤礦企業普遍存在缺乏煤炭產業人才的現象。在有關方面所做的調查問卷表明,在調查問卷中回答急需普通機電類專業的占96%,煤礦專用機電專業的占54%,安全管理的占43%,為所需人才的前3位。據筆者了解,目前我國開設煤礦安全專業的大學不超過10所,其中煤礦安全專業的畢業生一次性就業到煤礦企業的寥寥無幾。因此,煤礦企業引進人才確實是當前的一大任務。
5.加快國有煤礦企業改革
國有企業普遍擔負著較多的社會責任。為了安排職工家屬及子女就業,幾乎所有的國有煤炭企業都開辦了大量的中小企業,而辦這些企業的時候,很少考慮經濟規律和經濟效益,單純是為了安置人員。實事求是地說,這些中小企業根本不具備市場競爭和生存能力。有關專家指出,這實質上是把農業的負擔轉嫁給了煤礦。因此,有必要對國有煤礦企業進行制度改革,使之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現代企業。
6.加大安全執法力度
煤礦企業安全投入不僅要在市場準入的時候嚴格把關,更要在市場準入后長期的生產過程中依法監督,保證安全投入。新的《煤礦安全規程》頒布后,應該說,這是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最全面、最詳盡的規范和要求,也是煤礦安全執法的依據。各級政府只要嚴格執法,煤礦企業就無法逃脫安全投入的法網。
7.加強對礦主的安全培訓
只有礦主真正認識到安全投資出效益,才能使被動投資轉變為主動投資,才能使安全投資更加合理、有效。因此,加強對煤礦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經濟培訓也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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