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涵蓋礦產開發造成生態影響的每個環節和所有受擾地區。
礦產開發生態保護與恢復標準包含兩方面的技術規定:礦產開發過程中采取哪些適當措施、采取的措施達到什么程度,可以將生態影響減輕到盡可能小的程度; 礦產開發過程中和采礦結束后對受擾地區采取什么樣的生態恢復措施,將其恢復到何種程度。
礦產開發中造成生態影響的環節很多,對露天開采來說,包括剝離、排土、鉆孔、爆破、采裝、選礦、排尾砂(矸石)、修路、運輸、生活辦公區建設、電力設施建設、通訊設施建設、排水設施建設等,對所有這些造成生態影響的環節,均應規定減輕生態影響的技術要求。
對破壞后的生態恢復,除采空區、排土場、尾砂庫、矸石堆等主要地區外,對開采期間所使用的臨時設施,包括道路、排水溝、擋渣墻等,均應作出技術規定。
(2)盡量考慮各種具體情況。
我國礦山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需要考慮多種具體情況來提出生態保護與恢復的適用技術要求。如我國大多數 礦區對表土未實行單獨剝離,在進行生態恢復時就存在表土資源不足的情況。因此,可規定在本系列標準出臺前,未對表土實行單獨剝離的礦區,可根據剝離物的肥力情況,直接進行植物種植或借土覆蓋后種植;而本系列標準出臺后,應對表土進行單獨剝離、存放和回填。
(3)體現生態恢復的全面性。
為體現生態恢復的全面性,在制定我國礦產開發生態保護與恢復標準時,應注意以下3點:
①除恢復土壤層和植被外,生態恢復還包括地形和水系格局的恢復;
②生態恢復時應注意與周圍土地利用和自然環境相協調;
③廢棄地用作建設用地時,也應有生態恢復的要求。
(4)完善相關法規,保障標準實施。
①完善采礦許可證制度,規定采礦許可證申請書中必須包含滿足礦產開發生態保護與恢復標準的生態保護與恢復方案;
②制定違反礦產開發生態保護與恢復標準的處罰評估方法及相應的檢查與處罰執行制度;
③建立與礦產開發生態保護與恢復標準相掛鉤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將按照標準規定的要求完成生態恢復的程度作為確定保證金返還比例的依據。
2.2 開展礦山環境調查,建設礦山地質環境信息系統
通過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估,建設礦山環境監測數據庫及信息系統,對礦山環境實行動態監測,即時預報;建立預警機制,促進政府與礦山企業的及時交流與溝通,保障礦山環境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2.3 加快礦山環境治理技術的科研與轉化
著重研究礦業開發過程中引起的環境變化及防治技術、“二廢”處理及綜合利用回收技術,先進的采、選技術,提高資源利用率。加快礦山環境保護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與應用轉化。引進和開發適于礦區土地復墾的生態重建新技術開展示范性工程。實行清潔生產,發展綠色礦山。
2.4 強化監管,預防和控制礦山環境的惡化
對新建礦山應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行環境準入制,行政審批,一票否決。在礦山建設過程中嚴格執行“二同時”制度,即環境保護治理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用,否則不準生產,違者吊銷采礦許可證。對生產礦山要加大監管力度,規范礦山開采行為,確保環保投入,達到“二廢”的合理排放與潛在隱患的及早防治。對已破壞的環境,應限期恢復治理。嚴禁在劃定的保護區(禁采區)內開礦,盡可能杜絕交通干線兩側可視范圍內的開采行為。對污染大、資源浪費嚴重、安全性差的礦山(點)應盡早予以關閉取締。
參考文獻
[1]葉鎮杰.礦山環境工程[M].長沙:中南工業大學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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