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針對我國城市飲用水安全面臨的嚴峻形勢,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設部、衛生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編制的《全國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2006-2020)》提出,“十一五”期間,國家將重點解決205個設市城市及350個問題突出的縣級城鎮飲用水安全問題。?
縱觀目前我國飲用水安全保障的法律規定,我國飲用水安全法律保障機制存在以下問題:?
1、 缺乏專項法律法規,沒有形成協調統一的法律體系?
目前沒有關于飲用水安全的專項法律法規規定,只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規定》(國家環保局、水利部等五部委1989年聯合頒布),《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1999年頒布并于2004年7月修正)、《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1996年聯合頒布)等部門規章。這些規章效力層次較低,規定的基本又是飲用水安全的某一領域,缺乏統籌與協調。?
2、 現有法規分散、標準不統一?
我國目前有關生活飲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規分散在環境、衛生、建設等法律法規中,因此,存在各法律法規之間內容不配套、標準不統一,特別是涵蓋范圍不全面、法律規定不具體等問題,進而影響到地方政府有關生活飲用水安全法律法規的規范化制定。?
3、 關于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范不力?
我國目前的水源管理體制由水利部、地質礦產部等14個部、局共同管理,水源管理中權利分散現象十分嚴重。跨行政區飲用水源保護的法律調控力度不夠。?
三、美國《生活飲用水安全法》
《美國生活飲用水安全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SDWA)最初是于1974年由美國國會通過的,其目的是通過對美國公共飲用水供水系統的規范管理,以確保公眾的健康。該法律于1986年和1996年進行修改,要求采取很多行動來保護飲用水及其水源——河流、湖泊、水庫、泉水和地下水水源(安全飲用水法的規定不包括用水人數少于25人的井)。該法授權美國環保署建立基于保證人體健康的國家飲用水標準以防止飲用水中的自然的和人為的污染。美國環保署、各州和供水系統共同努力以確保飲用水符合標準。?
最初的安全飲用水法把水處理作為向居民水龍頭提供安全飲用水的主要方法。1996年的修定版即現在使用的安全飲用水法比最初版本大大地改進了,認識到水源保護、工作人員的培訓、改進水系統的籌資和公眾信息是保證飲用水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方法通過從水源到供水的水龍頭的整個過程的保護來確保飲用水的安全。?
安全飲用水法應用于美國的每個公共供水系統。目前美國大約有170,000個以上的公共供水系統,他們幾乎為所有的美國人供水。保證這些供水系統的供水安全的責任是由美國環保署、各州、部落、水系統和公眾一起來分擔的。安全飲用水法提供了一個讓上述各方一起工作的筐架來保護這種亟有價值的資源。?
美國環保署以保護健康為基礎,考慮可獲得的技術和費用,科學地制定了國家的飲用水標準。除了建立這些標準以外,美國環保署還提供有關飲用水的指導、幫助和公共信息,收集飲用水的信息和檢查各州的飲用水的計劃。對于水系統的最直接的監督由各州飲用水計劃來進行。為了保證飲用水的安全,針對水中的污染,安全飲用水法建立了多道屏障。這些屏障包括水源保護、水處理、配水系統的一體化和公共信息。遍布全國的供水系統依靠公民咨詢委員會、價格委員會、志愿者和市政領導來積極的保護全美國每個社區的飲用水。?
美國環保署為國家建立了從水龍頭流出的飲用水的標準,以確保美國供水的始終如一的質量。環保署根據對健康的潛在的威脅和在水中出現的幾率來確定污染物的優先次序。美國環保署在建立飲用水標準時也要做成本——效益分析并從受益各方獲取信息。美國環保署向各州的飲用水計劃提供補助金,并幫助各州建立專門的基金來資助公共供水系統的改善費用(稱為飲用水州周轉基金)。國家安全飲用水法是通過法律強制執行的,也即環保署和各州可以對于違反飲用水法的供水系統采取執法行動。如頒布行政命令、采取法律行動或罰款。同時環保署和各州都將致力于提高各供水系統對于安全飲用水法的理解使其更好地遵守該法。?
安全飲用水法認識到,由于每個人都要飲水,每個人都應該有權知道水中有什么和水來自于何處。當水質發生了嚴重的問題時,供水者必須盡快地通知用戶。整年都為相同的人群服務的供水系統每年必須向用戶遞交有關水質和水源的用戶信心報告。各州和環保署每年必須就水系統遵守飲用水安全標準作出年度總結報告,并將該報告公布與眾。公眾必須有參與制定水源評估計劃、使用飲用水州周轉基金貸款計劃、州能力發展計劃和州工作人員證書計劃的機會。?
四、完善我國飲用水法律保障的幾點建議?
針對我國現有飲用水安全保障法律規定存在的問題,借鑒美國較成熟的安全飲用水法的經驗,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 加強我國飲用水源保護法律調控基本法律制度,盡快出臺《飲用水水源保護法規》?
我國飲用水源保護法律規定還存在許多空白。目前,我國飲用水源的主要污染源是城市生活污水、面源污染等,可是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予以調控,極不利于對飲用水源的保護。[3]同時,現行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規定》,不僅效力層次較低,而且適用范圍主要是污染防治,然而飲用水安全問題超出了水污染防治的范疇。因此,建議盡快整合和完善有關制度,出臺相關法規。?
2、 扭轉多頭管理的體制,加強跨行政區法律調控力度?
由于水資源的自然屬性,出于優化配置、高效利用的客觀需要,應當由水務部門統籌考慮水資源的配置和管理、水源工程的建設、飲用水源的保護以及對供水企業的水質管理和行業指導等,并牽頭組建統一的飲用水水質檢測網絡和組織信息發布工作,在飲用水安全問題上發揮主導作用。其他相關部門,如衛生部門環保部門,應配合水務部門做好飲用水安全工作。另外,有必要制定跨行政區水環境管理的決策和管理政策,建立起綜合的決策機制。?
3、 完善生態補償、公眾參與等法律制度建設?
完善跨行政區飲用水源的補償機制。上游污染飲用水源導致下游受損,上游應對下游給予補償。上游為了保護飲用水源,不能進行本應進行的開發活動,下游得到好的飲用水源條件,是以上游的經濟發展的限制為條件的,那么下游就應當給上游一定的經濟補償,或國家以公共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補償。我國也應借鑒美國安全飲用水法中的公眾參與制度,建立并加強我國在安全飲用水保障領域的公眾參與制度。?
4、 在理順體制、統一規范的前提下,出臺綜合性的《飲用水安全法》?
我國政協委員楊文龍認為:“我國在生活飲用水安全方面有相當廣泛的立法基礎。從經驗借鑒的角度看,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早在20世紀初就有了生活飲用水的立法。我國制定生活飲用水安全法的時機與條件均已具備,應盡快予以制定。”因此,應盡快出臺綜合性的《飲用水安全法》,對飲用水安全進行全過程監控,真正做到依法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社會和諧。??
【注釋】?
[1] 呂亞龍,《中國農村飲用水安全現狀、問題及政府管制》,載于《生態經濟》2007年12期第34頁。?
[2] 劉曼明,《美國安全飲用水法簡介》,載于《海河水利》2002年4期第45-48頁。?
[3] 藍楠著,《飲用水源保護法律調控研究》,中國地質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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