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這兩條法律為例,我國建筑法中規定監理單位應該承擔安全責任的情形都是以監理單位的不作為和違法作為為前提的。而監理單位的所有職責、所有的權利和義務來源于建設單位的委托,如果沒有建設單位的委托,監理單位什么事都沒有。建設單位應該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符合法律要求的招投標程序,選擇符合建設項目需要的合格的建設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在編制招標書時,應該把需要監理負責的責任說清楚。
???????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監理單位僅僅作為建設單位的一個代理人對工程質量等工作負責,而我國合同法中規定被代理人應該對代理人的違法責任承擔責任。我認為關于建筑法中對監理單位的職責的規定中需要加入關于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的連帶責任的情形。以保證建立單位或者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
??????? 2?關于安全責任劃分中“責任”一詞歧義的討論
??????? “安全責任”四個字用常規思路考慮都會被理解成出現事故后責任人應該承擔的責任。但是“安全責任”還可以有第二層意思即安全事故發生前各方應該承擔的責任,因此個人認為在明確安全生產責任的時候應該將安全責任分為“事故前責任”和“事故后責任”來分析。
??????? 2.1 事故前責任的定義
??????? 所謂“事故前責任”就是在事故發生前,工程建設各方應該為避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而作出的各種努力,也就是工程建設各方應該為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而承擔的義務。所謂“事故后責任”就是在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由于工程建設各方在履行避免安全事故發生做出相應措施的義務時未能履行相關義務導致安全事故發生而應該承擔的責任。簡而言之,就是說應該將“責任”辯證的分為應該“承擔的義務”和“承擔法律后果”。
??????? 2.2 事故后責任的定義
??????? 所謂“事故后責任”就是在事故發生后責任人應該承擔的后果。從“事故后責任”的角度分析,工程建設各方都應該為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而做出相應的努力。事故后責任的產生于責任人的不作為或者錯誤作為。例如: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該由建設單位拿出相應的安全生產經費,由施工單位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交底及安全設施的設置,由監理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的監督等等。如果在建設過程中有哪一方未認真履行屬于本單位應盡的義務而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出現,那么此時的“安全責任”就由義務轉化為法律責任。
??????? 3 關于直接責任人和第一責任人劃分的討論
??????? 3.1 直接責任人的定義
??????????? 誰的行為造成不法侵害,就由誰直接承擔民事責任。學理上稱為“自己責任原則”。 任何有行為能力的人均應直接承擔自己的行為后果因此付直接責任的人,也稱直接責任人。例如: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則施工單位為此事故的直接責任人,需要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 3.2 第一責任人的定義
??????????? 所謂第一責任人即發生事故后應該第一個被列入調查對象的主體,第一責任人并不意味著是事故的造成方。例如:施工單位作為施工現場的直接管理者理應作為第一安全事故的第一責任人,但是如果由于建設單位對安全資金的供應不及時導致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未能及時設置造成了安全事故。那么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施工單位并不應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而是由建設單位承擔。
??????? 3.3 直接責任人與第一責任人的區別
??????? 由于在工程建造過程中的一切事宜(包括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法及施工機械的選用、安全管理、環境管理等)都是承包商為完成要交付給業主的永久性工程所采用的各種臨時性措施,盡管監理工程師可以對這些措施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提出要求和建議,但對這些臨時性措施的安排和決定權是承包商的。因此,我認為施工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應該充當第一責任人的角色。當然, 第一責任人并不等于直接責任人,有責任并不等于有過錯。 一旦發生了安全事故,應該搞清楚的不是誰有責任,而應該搞清楚的是誰有過錯。施工單位是建設項目的第一責任人,它應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3]但如果施工單位在整個建設過程中的所有行為、指令、意見、決定都是合法的和無可指責的, 該負的責任都已認真履行了,那么任何人、任何單位、任何領導都無法再要求它承擔任何過錯責任。
??????? 4 結論
??????? 4.1 我國建設法律條例關于工程參與各方的責任的劃分中存在責任劃分不明確和責任劃分偏向某一方的現象。這也是政府過分介入建筑市場的的表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過分介入會導致建筑市場的公平發展。因此,政府部門在劃分工程建設責任制時應該充分考慮工程建設各方在工程建設中的作用,公平的劃分個參與防的應承擔的責任,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場。
??????? 4.2 我國建設法律條例關于“責任”的運用存在一定的誤區,因為“責任”在漢語中存在歧義。往往工程建設各方在制定現場責任制得時候存在互相扯皮的現象。發生事故后工程建設各方也互相推脫,不利于工程事故的調查。因此,在制定相關領域法律法規時,制定者有必要充分考慮用詞的準確性及可能產生的后果。
??????? 4.3 “第一責任人并不等于直接責任人,有責任并不等于有過錯。 一旦發生了安全事故,應該搞清楚的不是誰有責任,而應該搞清楚的是誰有過錯。”事故調查方在調查時必須將二者合理區分,對各方應承擔的責任的判定需要充分的公平公正,這樣才有利于建筑市場的合理發展。
??????? 總而言之,我認為在處理安全安全生產事故的時候,調查方應該從哪一方為履行安全生產義務或著做出那些錯誤指示直接導致事故發生這一方向來分析工程建設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的大小而不是簡單從法律層面來分析誰違背了法律的規定誰就應該承擔責任。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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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設部? 1999年12月
???????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法律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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