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強協調,形成合理的和諧勞動關系利益協調機制
農民工在與資方的博弈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由于他們缺乏主張又不會運用合理的利益需求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和矛盾,其結果,總是被迫接受資方對自己的侵害,要么采取過激手段來解決問題和矛盾,后一種行為很容易導致嚴重的社會后果,也會給企業的經營帶來重大的損失。因此,建立一種利益協調機制,使勞資雙方在企業的發展中通過自我調整,獲得雙贏互利,是施工企業與班組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措施。第一,按照建設部2005年8月25日頒布的《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的政策措施和監督措施,按“依托市場,逐步推進,分類指導,加強管理”的原則,引導現有的施工班組通過資源整合,通過依法注冊勞務公司或在專業勞務公司進行人才租賃,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渠道。第二,實行勞務分包交易行為規范化。在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勞務合同時,將其工程預付款與對農民工的管理實行經濟掛鉤,對不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行為處于適當的經濟處罰。
(三)注重實效,完善有效的和諧勞動關系管理控制機制
為確保有一個良好的組織系統對各種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越軌行為進行有效和及時的處理;確保能夠對勞動關系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迅速做出反應,應及時在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上進行調整、完善和創新。一方面,要對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傭農民工,不簽訂勞動合同、只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會保險、只與“包工頭”簽訂勞務合同等行為,均視為違法分包處理。另一方面,要對無故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者,施工項目部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報告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按期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或賠償金。
(四)妥善引導,實行良好的和諧勞動關系矛盾疏導機制
要研究對農民工的有效管理方式。一是對季節性農民工、臨時性農民工、長期從事某專業施工的班組統一集中造冊管理,并對他們進行統一培訓、服務和管理,保證其有序流動,一旦有大規模的施工任務便招之即來,來之能用,用之能勝。二是充分發揮施工項目勞動調解工作小組的作用,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及時調解施工班組內部的各種勞動關系。三是對經反復調解仍無法解決的問題,積極協助農民工按規定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和向法院提請勞動訴訟。
(五)未雨綢繆,設立敏感的和諧勞動關系預警機制
第一,要按照《建筑法》的要求,明確規定:承包企業進行勞務作業分包必須使用有相關資質的企業,并按照合同約定或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工作量及時支付勞務費用;同時,對用工情況和工資支付進行監督,對本工程發生的勞務糾紛承擔連帶責任;另外,勞務企業要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嚴格執行《房屋建設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辦法》,嚴厲打擊掛靠和違法分包,禁止“包工頭”承攬分包工程。第二,選擇好施工分包企業。要嚴格按照《意見》要求,按規范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規定,在2007年6月底使用勞務企業比例不低于90%,到2008年6月底,所有企業進行勞務分包必須使用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禁止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包工頭”。
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是由我們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理念所決定的,也是建設和諧社會,促進社會協調發展的迫切需要。施工企業只有正確處理和構建好與承包企業、施工班組、農民工等和諧的勞動關系,才能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把企業做強做大。正如胡錦濤總書記所說:“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政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參考文獻
1、《中共中央關于指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2005年10月11日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
2、胡錦濤《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2005年2月19日
3、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2005年8月25日
4、劉平《農民工權益維護問答》,2004年11月,廣東科技出版社
5、廣東省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勞動合同工作的意見》,2005年8月;《工資支付法規政策選編和知識問答》,20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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