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 PSES和PSNS限值
對于間接排放的焦化企業,即處理后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處理廠(POTWs)的企業,美國環保局制定了PSES和PSNS,具體限值見表4,其中氨氣的預處理標準不適用于排放至具有硝化能力的POTW的排放源。對比表3、表4可知,相比于現有污染源預處理排放標準,新污染源預處理排放標準更加嚴格,且PSNS與NSPS排放限值保持統一。

2.1.5 BCT限值
BCT(Best Conventional Technology)污水排放限值,代表通過應用最佳常規技術可獲得的污水削減程度。BCT和BPT采用相同的方式,將企業分為商業焦炭廠和鋼鐵焦化廠。對于常規污染物排放限值與BPT中要求相同,具體限值見表5。

2.3 日本相關標準限值
日本未對煉焦化工業單獨頒布污染排放標準,而是采取國家統一排放標準,執行過程中不區分行業,應用相同的限值。標準中針對某些污染物項目,根據不同排放區域設置不同限值,海域以外的排污要求嚴格于海域,具體數值見表7。對不適宜實行統一有害物質排放標準的企事業單位和地方,各級政府可制定地方排放標準加以限制〔12〕。對于某些環境敏感區域,污水排放在適用統一排放標準的同時也要滿足總量控制標準要求。

2.4 中國相關標準限值
根據現行標準GB 16171—2012要求,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底,現有企業執行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而新建企業需從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對于某些生態環境敏感區應用特別排放限值。具體排放限值要求見表8。

注:除pH為無量綱量和苯并(a)芘單位為μg/L外,其余項目單位均為mg/L。
由表8可知,我國排放標準根據不同污水排放方式設置不同的限值,對于不經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的污水要求更加嚴格。目前,我國煉焦行業廢水處理主要采用生化與深度處理相結合的方式,廢水中的氰類化合物和酚類化合物經生化處理后可有效削減,符合排放限值要求,而廢水中的TN、COD和BOD5等則需經深度處理才能夠達到限值要求〔13〕。
我國發布的GB 16171—2012修改單中提出調整多環芳烴、苯并(a)芘的排放要求,并增加對萘排放控制要求。具體修改內容見表9,對于新增修改的污染物項目限值不區分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應用同一限值;根據廢水采取的不同處理方式,設定不同限值。

中國臺灣地區焦化污水排放適用化工業放流水水質項目及限值。總共包含54個水質項目,部分項目限值見。其中水溫根據是否直接排入海洋設有不同限值;部分水質項目根據工程建造時間及每日排水量大小設定不同限值;對于氨氮,排入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的廢水需<10 mg/L,對于排入區外者,根據是否為高含氮化工業設置不同限值,放流水標準中將煉焦化工業歸為高含氮化工業,排放應滿足<150 mg/L,從2018年12月31日起排污滿足<60 mg/L。

3 啟示與借鑒
3.1 國內外排放標準制定的流程和體系
《鋼鐵(I & S)廢水指南和標準》自1974年頒布以來經歷了5次修改,美國環保局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改標準,調整標準限值,利于焦化行業污染治理。從對美國相關標準的研究可以看出,美國針對不同處理過程適用不同的排放標準,科學性更強。我國《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只根據新建企業、現有企業和特殊環境保護地區區分了廢水排放標準,沒有考慮其與處理工藝的關系。在標準更新和改進過程中,可以參考美國相關標準的制定。
目前我國已開展BAT的編制工作,對典型行業污染防治BAT進行篩選和評估,以供企業在污水處理實踐過程中參照,使企業在選擇污染防治技術上更加合理化。但由于行業及企業技術水平存在較大差異,BAT篩選與評估過程復雜程度高〔14〕;基礎數據不足導致BAT篩選與評估的科學性與可靠性較差;受經濟水平限制,一些中小企業不能負擔一些先進的處理技術,對比一些發達國家,BAT篩選技術水平相對落后。BAT制定可借鑒歐盟經驗,為發揮BAT對我國污染防治的技術支撐作用,需建立與BAT實施相配套的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基于行業和環境等問題建立技術信息交流平臺,建立BAT技術專家工作組和環境技術驗證評估機制,保證BAT篩選和評估的全面性、科學性和連續性,促進創新技術發展。
3.2 國內外排放標準的限值差異
根據各個國家相關排放標準限值對比分析可知,美國與歐盟關于焦化廢水排放標準限值較中國嚴格,我國仍需提高污水處理技術,以達到更高標準。我國在修訂相關標準時可進行參考。
日本相關排放限值較中國寬松,但從有害物質控制指標看日本水污染排放標準是由國家制定統一的排放標準,控制指標最完整。我國臺灣地區采用化工行業整體標準,涉及到的有害物質控制指標也較為全面,且針對具體行業特征進行細分,標準制定具有很強的科學性。
考慮煉焦行業廢水特性的變化及相關處理技術的提高,應定期統計相關數據,及時更新行業特征污染控制項目的限值,關注新興污染。強化與其他相關應用標準對接,建立協調高效標準體系,避免標準限值應用的沖突。
3.3 國內外排放標準的具體實施方式
有效的法律制度是日本標準得以實施的保障,日本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由國家采取行政指導得以實施,各級地方政府對標準實施過程具有重要作用。在實施污染物控制標準過程中,各級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環境的需要制定并實施更嚴格的地方標準,保證了標準實施的靈活性。
我國《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中說明地方可根據情況設定更加嚴格的標準,據調查河北、山西、河南等地頒布了更加嚴格的地方污染排放標準,但對于焦化廢水排放標準各地并沒有涉及。我國臺灣地區各區執行情況較好,各地區根據區域情況,積極調整相關標準以更好地進行環境保護。我國各地政府應根據地區、流域的水污染特征,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制定更加嚴格的標準。
4 結論
(1)從標準體系看,我國應強化相關標準的法律效力,對標準體系結構再次梳理、整合和補充,以避免標準重疊。同時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應將處理工藝作為考慮因素,細化標準應用類型。
(2)標準制定應當以BAT為基礎,積極推進BAT體系建設,加強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建立,加強技術交流,充分發揮專家作用。保證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可行性,加強標準實施過程中的技術支持。
(3)對比各國相關標準水污染控制指標,日本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由國家制定統一的排放標準,控制指標最完整;我國煉焦行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低于美國和歐盟,嚴格于日本部分限值。我國應提高相關廢水處理技術,定期統計相關數據,及時更新排放標準。
(4)對于標準的執行,各地政府應根據當地情況在標準實施中制定更加嚴格的符合當地情況的相關標準,發揮積極作用。針對各流域現況,結合環境可承載性以及經濟可行性,推進高效流域水環境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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