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廢物定義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定標準和鑒定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廢物特性的廢物。危害特性是指腐蝕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應性、污染性等。
二、危險廢物鑒別方法
? 1、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 GB5085.1-1996
當pH值大于可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時,則該廢物是具有腐蝕性的危險廢物。
? 2、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急性毒性初篩GB5085.2-1996
? 按照《危險廢物急性毒性初篩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對小白鼠(或大白鼠)經口灌胃,經過48h,死亡超過半數者,則該廢物是具有急性毒性的危險廢物。
3、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5085.3-1996
浸出毒性是固態的危險廢物遇水浸瀝,其中有害的物質遷移轉化,污染環境,浸出的有害物質的毒性稱為浸出毒性。
三、危險廢物的危害
危險廢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或傳染性,會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嚴重危害。危險廢物的污染不象廢水、廢氣那樣敏感直觀,因此人們對危險廢物的危害認識不足,且對其治理水平也遠遠落后于對廢水、廢氣的治理。控制危險廢物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危害,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一個重大環境問題。世界各國政府對危險廢物和其他固體廢物的非法轉移和安全處置越來越嚴格。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于1989年3月通過了《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并于1992年生效,我國是《巴塞爾公約》最早締約國之一。
四、產生危險廢物應如何處置
危險廢物因其會對環境甚至人體造成嚴重影響,因而必須安全妥善處理處置。根據國家和地方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產生危險廢物單位必須將危險廢物進行集中處理,安排專人負責收集和管理工作,待運危險廢物要設置專門容器儲存,危險廢物必須交有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處理和處理。
五、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的基本原則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基本原則是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盡可能防止和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對產生的危險廢物盡可能通過回收利用,減少危險廢物處理處置量;不能回收利用和資源化的危險廢物應進行安全處置;安全填埋為危險廢物的最終處置手段
六、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工藝體系概述
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與污染預防體系包括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分類、檢測、包裝、綜合利用、貯存、處理和處置全過程。
七、危險處理、處置的定義
危險廢物的處理,是指通過一種或多種物理、化學手段,將危險廢物中對人體或環境有害的物質分解為無害成分,或轉化為毒性較小的化學形態的過程。
危險廢物的處置,是指將危險廢物置于與環境相對隔絕的場所、避免其中的有害物質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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