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與社區共融。北投區垃圾焚化廠的功能不僅是處理垃圾,而且還通過與社區利益共享,成為社區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是對周邊社區進行環境補償。北投區垃圾焚化廠每焚燒1噸垃圾,就補償附近社區200元新臺幣。二是所得收益回饋周邊地方建設。北投垃圾焚化場啟用以后,不僅完成了垃圾處理減量化、安定化、衛生化、資源化的目標,還利用售電所得收益用于回饋地方建設,所有的回饋設施耗資約4億多元新臺幣。2000年1月正式對外開放了觀景臺、旋轉餐廳、社區會議中心;2003年對外開放了溫水游泳池、運動公園、青少年娛樂中心、社區幼兒園、籃球場、游泳池、健身房等等,周邊居民只要持身份證一律免費。
(五)堅持可持續發展模式。臺北市以廢棄物處理和污染控制為基礎,加強回收利用、減廢減容、污染防治,提高資源利用率,最后推動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達到最優化的可持續發展模式。一是垃圾焚燒廠在焚燒垃圾時利用熱量回收實現發電,所得售電收益大大超過了政府每年投入的3億元新臺幣,為焚燒廠運行提供了資金保障。二是由鍋爐袋濾式集塵器所收集的飛灰,送入飛灰固化設備(或熔融設備)及固化專用填埋場并規劃底渣的再利用,回收制造鋪路骨材,用于減輕填埋場負荷,延長使用壽命,實現資源回收再利用。
(六)鼓勵社會參與。一是加強宣傳和引導。臺北將垃圾分類作為一項長期工作持續開展,利用文化與慈善的力量深入推行垃圾分類和垃圾處理。臺北在開始推行垃圾分類時,就提出 “少丟垃圾、少付費、勤做回收最省錢”的口號,并印了10000多張宣傳海報,發到全臺北市的各個角落;倡導“教育一個孩子,帶動一個家庭,影響一個社區”的理念,所有的小學提早一年進行垃圾分類訓練,通過小朋友告訴家長怎么做好垃圾分類工作;宣揚義工文化,鼓勵家長帶著小孩一起做義工,提倡義工每天早起一小時到環保站工作。二是公開透明焚化場的操作流程。北投區垃圾焚燒廠剛開始投產時,群眾反對聲音很大,之所以能得到推廣,就是將焚化廠操作流程公開化,讓周邊百姓了解焚化廠原理,讓他們知道污染是可以控制的,贏得理解和支持。如直接在大型電子屏幕顯示每一個環節的運轉狀況和污染排放數據,然后將這些數據直接發送到臺北市環保機構網站并且對外公布;在垃圾焚化廠周邊設監測點,隨時反映粉塵、煙氣等排放數據;在焚化廠設投訴辦公室和24小時監督電話,周邊居民可隨時投訴,也可以進廠參觀,充分了解焚化廠的一切。
臺北垃圾綜合處置對深圳的啟示
城市垃圾處理已經日益成為制約城市發展的一個棘手問題,高速發展中的中國城市,正在遭遇“垃圾圍城”之痛。據統計,中國超過三分之一的城市,特別是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型城市,正深陷垃圾圍城的困局。妥善解決好垃圾處理問題,營造良好的城市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打造“深圳質量”的重要體現。深圳作為全國改革開放的“排頭兵”、“窗口”和“試驗場”,應發揮先行探索、率先示范的作用,綜合考慮、統籌解決城市垃圾處理問題,為全國破解“垃圾圍城”難題提供先進經驗。下面,結合深圳實際,就如何解決城市垃圾處理問題提出以下幾點思考。
(一)堅持源頭治本,把垃圾分類減量工作上升為城市轉型發展的戰略任務來抓。國內傳統的垃圾處理觀念往往“重末端處理、輕前端控制”,主要采用“管末式”處理方式,通過不斷興建焚燒廠和填埋場來解決垃圾問題。面對不斷增加的垃圾,這種處理方式既無法從源頭減少城市垃圾產量,也占用了大量的土地空間,還產生了新的二次污染,遭到周邊群眾的強烈抵制,陷入惡性循環。而包括臺北在內的國外許多先進地區一般都是臺北采取的“先分類、后焚燒”的處理方式,實踐證明這是破解垃圾圍城、實現垃圾減量化的根本出路。深圳市可以借鑒臺北經驗,把垃圾處理的重點放在垃圾分類減量工作上,通過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來實現垃圾減量,最大限度節約土地資源,為深圳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高標準建設一流的垃圾焚燒廠。目前,國內的垃圾焚燒廠運營模式以BOT、BOO為主,這種做法雖然從表面上看緩解了政府的投入壓力,但由于投資企業的逐利性,在運營過程中容易產生偷工減料、不按標準排放、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情況,導致周邊群眾意見很大,誘發一系列嚴重的信訪維穩問題,最后還是要政府買單,花得錢更多。而臺北幾座垃圾焚燒廠都是由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營運標準都很高,垃圾場附近的空氣比居民區還好。因此,深圳市可以借鑒北投垃圾焚燒廠的運營模式,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對于這種重點民生項目,算大帳、看長遠,由政府直接投入和建設運營,特別是要采取超前標準,建設一流的垃圾焚燒發電廠,并對設備老化的綜合治理廠升級改造,最大限度減少垃圾處理的二次污染。
(三)利用特區立法優勢,制定垃圾處理相關法規。深圳市可以借鑒臺北市在垃圾處理方面的幾大政策,充分利用特區立法權,盡快出臺合理的垃圾分類、垃圾收費等相關制度,進一步明確本市日常生活垃圾分類品種、分揀標準、處置渠道;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的裝備配置及作業等相關標準、規范;加強廢棄物綜合利用,建立生活垃圾“上門收集、集中分揀、分類收運”的作業模式;同時,借鑒交通違法嚴管重罰的做法,通過立法手段加強監管,對不按規定進行分類的行為進行嚴厲處罰。
(四)建立利益補償機制,讓市民共享垃圾處理成果。垃圾處理設施都屬于“避鄰設施”(是指一些有污染或危險的設施,公眾知道這些設施對整個社會有利甚至必要,予以支持,但卻又都不愿建在自己家門口),只要是附近的居民,一般都會反對。即使垃圾處理廠選址是經過政府部門多次考慮后做出的決定,無論是從環保角度還是從經濟角度都是科學的,但項目所在地的群眾肯定認為對他們不公平。為此,對于受損群眾的利益,深圳可以通過制定相關政策,如免費供電、發放補償金、回饋社區建設等,進行補償,以安撫當地民眾,提高垃圾處理的接受度。
(五)按照低碳發展要求,探索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的可持續發展道路。建議深圳市借鑒臺北市的做法,通過垃圾分類,將可回收垃圾資源回收利用。同時,構建資源回收利用專業化產業體系,按照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經營垃圾焚燒廠,充分利用好垃圾焚燒廠的發電收益及底渣等資源,做到既可以及時高效消納垃圾,還可以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大量物質資源、能量資源和環境容量。
(六)加大宣傳力度,發動社會參與垃圾處理行動。在全社會大力提倡適度、合理消費,鼓勵市民積極參與垃圾分類和垃圾處理行動。各級黨政機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帶頭開展“綠色辦公”、“綠色采購”;倡導賓館、飯店等服務性行業削減一次性產品的消耗和使用等;借鑒臺北市北投區的做法,對中小學生進行垃圾分類培訓,鼓勵市民以義工的形式參與環保工作,形成政府主導、企業協力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垃圾處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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