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和設備內動火作業時,除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外,還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和“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3. 動火分析及標準。
動火作業必須經動火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②取樣時間與動火作業的時間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時間或動火停歇時間超過30 min以上,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③動火分析標準: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氣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下同);若使用其他化學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小于10%、大于或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小于4%、大于或等于1%時,其濃度應小于0.2%。若有兩種以上的混合可燃氣體,應以爆炸下限低者為準。
④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還須分析測定空氣中有毒有害氣體和氧含量,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02)中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
(二) 設備內作業
1.設備內作業及其危險性
凡進入石油及化工生產區域的罐、塔、釜、槽、球、爐膛、鍋筒、管道、容器等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稱為設備內作業。
2.設備內作業安全要點:
① 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并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②進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將該設備與其他設備進行安全隔離(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線,不允許采用其他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干凈。
③在進入設備前30 min必須取樣分析,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氧含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 h各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④采取適當的通風措施,確保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⑤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 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 v,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⑥進入有腐蝕、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器具。
⑦在設備內動火,必須按規定辦理動火證和履行規定的手續。
⑧設備內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并與設備內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系。
⑨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人員;若需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⑩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四、檢修完工后處理
檢修完工后應認真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對設備等進行試壓、試漏、調校安全閥、調校儀表和連鎖裝置等,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體和聯動試車,驗收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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