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制基礎
法制建設是應急體系的基礎和保障,也是開展各項應急活動的依據,與應急有關的法規可分為4個層次: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如緊急狀態法、公民知情權法和緊急動員法等;由政府頒布的規章,如應急救援管理條例等;包括預案在內的以政府令形式頒布的政府法令、規定等;與應急救援活動直接有關的標準或管理辦法等。
4.保障系統
列于應急保障系統第一位的是信息與通訊系統,構筑集中管理的信息通訊平臺是應急體系最重要的基礎建設。應急信息通訊系統要保證所有預警、報警、警報、報告、指揮等活動的信息交流快速、順暢、準確,以及信息資源共享;物資與裝備不但要保證有足夠的資源,而且還要實現快速、及時供應到位;人力資源保障包括專業隊伍的加強、志愿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培訓教育;應急財務保障應建立專項應急科目,如應急基金等,以保障應急管理運行和應急反應中各項活動的開支。
(二)事故應急救援體系響應機制
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應根據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事態發展趨勢和控制能力實行分級響應機制,對不同的響應級別,相應地明確事故的通報范圍、應急中心的啟動程度、應急力量的出動和設備、物資的調集規模、疏散的范圍、應急總指揮的職位等。典型的響應級別通常可分為3級:
1.一級緊急情況
必須利用所有有關部門及一切資源的緊急情況,或者需要各個部門同外部機構聯合處理的各種緊急情況,通常要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在該級別中,做出主要決定的職責通常是緊急事務管理部門。現場指揮部可在現場做出保護生命和財產以及控制事態所必需的各種決定。解決整個緊急事件的決定,應該由緊急事務管理部門負責。
2.二級緊急情況
需要兩個或更多個部門響應的緊急情況。該事故的救援需要有關部門的協作,并且提供人員、設備或其他資源。該級響應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來統一指揮現場的應急救援行動。
3.三級緊急情況
能被一個部門正常可利用的資源處理的緊急情況。正常可利用的資源指在該部門權力范圍內通常可以利用的應急資源,包括人力和物力等。必要時,該部門可以建立一個現場指揮部,所需的后勤支持、人員或其他資源增援由本部門負責解決。
(三)事故應急救援體系響應程序
事故應急救援系統的應急響應程序按過程可分為接警、響應級別確定、應急啟動、救援行動、應急恢復和應急結束等幾個過程,如圖5~2所示。
圖5—2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體系響應程序

1.接警與響應級別確定
接到事故報警后,按照工作程序,對警情做出判斷,初步確定相應的響應級別。如果事故不足以啟動應急救援體系的最低響應級別,響應關閉。
2.應急啟動
應急響應級別確定后,按所確定的響應級別啟動應急程序,如通知應急中心有關人員到位、開通信息與通訊網絡、通知調配救援所需的應急資源(包括應急隊伍和物資、裝備等)、成立現場指揮部等。
3.救援行動
有關應急隊伍進入事故現場后,迅速開展事故偵測、警戒、疏散、人員救助、工程搶險等有關應急救援工作,專家組為救援決策提供建議和技術支持。當事態超出響應級別無法得到有效控制時,向應急中心請求實施更高級別的應急響應。
4.應急恢復
救援行動結束后,進入臨時應急恢復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現場清理、人員清點和撤離、警戒解除、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等。
5.應急結束
執行應急關閉程序,由事故總指揮宣布應急結束。
(四)現場指揮系統的組織結構
重大事故的現場情況往往十分復雜,且匯集了各方面的應急力量與大量的資源,應急救援行動的組織、指揮和管理成為重大事故應急工作所面臨的一個嚴峻挑戰。
應急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①太多的人員向事故指揮官匯報;②應急響應的組織結構各異,機構間缺乏協調機制,且術語不同;⑧缺乏可靠的事故相關信息和決策機制,應急救援的整體目標不清或不明;④通訊不兼容或不暢;⑤授權不清或機構對自身現場的任務、目標不清。
對事故勢態的管理方式決定了整個應急行動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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