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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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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一、目的

  快速、及時、妥善處理平頂山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科學、高效、有序地做好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組織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二、編制依據

  平頂山市為我國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存在著發生各種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危險因素,本著預防與減災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和《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平頂山市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三、工作原則

  應急救援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作用,迅速控制事態,消除危害后果。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市政府和市安委會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負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責任。

  (三)屬地為主,分級響應。

  安全生產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有關部門應當與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事發地政府和單位,必須作出“第一反應”,果斷、迅速地采取應對措施,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切斷事故災害鏈,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發生。同時,應立即向上級政府報告事故情況,上級政府迅速對事故作出判斷,按照事故類別、嚴重程度和事故地點,決定應急響應行動,分級分類分別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應急救援。

  (四)反應及時,措施果斷。

  一旦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各級應迅速反應,積極組織,果斷處置,千方百計轉移處于危險區域的群眾,努力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五)依靠科學,依法規范。

  采取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充分發揮專家的技術指導作用。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六)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和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和預案演練等工作。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以下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一)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安全生產事故。

  (二)超出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縣級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

  (三)市政府認為性質特別嚴重、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其它全安生產事故。

  五、根據我市存在的危險源和危險因素,我市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特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特大煤礦事故;

  (三)重大、特大非煤礦山事故;

  (四)重大、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五)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六)重大、特大水上交通事故;

  (七)重大、特大特種設備事故;

  (八)重大、特大爆炸事故;

  (九)重大、特大中毒事故;

  (十)重大、特大城市燃氣事故;

  (十一)重大、特大建筑事故;

  (十二)重大、特大電力事故;

  (十三)其他重大、特大安全生產事故。

  第二章: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應急救援組織機構

  (一)平頂山市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總指揮部

  總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市長

  副總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

  成員:

  1、市政府秘書長和分管副秘書長

  2、市政府辦公室

  3、市委宣傳部

  4、市安監局

  5、市煤炭工業局

  6、市總工會

  7、市監察局

  8、市公安局

  9、市公安消防支隊

  10、市衛生局

  11、市財政局

  12、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13、市建委

  14、市交通局

  15、市公用事業局

  16、平頂山供電公司

  17、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18、市民政局

  19、市國土資源局

  20、平頂山軍分區

  21、武警支隊

  22、縣(市)區政府

  市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書長擔任,副主任由相關分管副秘書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平頂山市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圖見附件1)。

  二、平頂山市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專業指揮部

  市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總指揮部下設專業指揮部,分別由相關分管副市長擔任指揮長,相關分管副秘書長、市安監局和負有相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相關監管部門)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副指揮長,有關部門主管業務負責人為成員。相關監管部門為牽頭單位,專業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牽頭單位,辦公室主任由牽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1、重大、特大火災事故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副市長,副指揮長:相關分管副秘書長、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隊、市安監局、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

  2、重大、特大地方煤礦事故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副市長,副指揮長:相關分管副秘書長、市煤炭局、市安監局、市國土資源局、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

  3、重大、特大非煤礦山事故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副市長,副指揮長:相關分管副秘書長、市安監局、市國土資源局、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

  4、危險化學品事故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副市長,副指揮長:相關分管副秘書長、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

  5、重大、特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副市長,副指揮長:相關分管副秘書長、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環保局、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

  6、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副市長,副指揮長:相關分管副秘書長、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交通局、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

  7、重大、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副市長,副指揮長:相關分管副秘書長、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安監局、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

  8、重大、特大特種設備事故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副市長,副指揮長:相關分管副秘書長、市質監局、市安監局、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

  9、重大、特大中毒事故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副市長,副指揮長:相關分管副秘書長、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各大醫院、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

  10、重大、特大城市燃氣事故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副市長,副指揮長:相關分管副秘書長、市公用事業局、市安監局、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

  11、重大、特大建筑事故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副市長,副指揮長:相關分管副秘書長、市建委、市安監局、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

  12、重大、特大電力事故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副市長,副指揮長:相關分管副秘書長、平頂山供電公司、市安監局、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

  旅游、水利、鐵路、學校等領域的事故,分別成立專業指揮部,負責各自領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由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

  各專業指揮部由牽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相應應急救援預案和進行預案的演練。

  三、現場搶險救援分工

  事故搶險救援分成8個專業組

  1、事故搶險組:相關監管部門牽頭,救護隊、事故單位參加,負責現場搶險、搜救人員、搶修設施、供電供水、暢通信息、消除險情等工作。

  2、技術指導組:相關監管部門牽頭,市安全生產專家組、環保、氣象部門、事故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結合政府專項預案和企業場內預案,負責災情分析監控、現場搶險技術方案的制定和搶險救援中的技術指導等工作。

  3、治安管理組:公安部門牽頭,負責現場警戒、維護秩序、疏導交通、疏散群眾及傷亡人員身份確認等工作。

  4、醫療救護組:衛生部門牽頭,負責現場傷員搶救和治療工作。

  5、后勤保障組:當地政府牽頭,事故單位參加,負責現場搶險物資裝備供應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處理組:民政部門牽頭,社保、工會、保險、當地政府、事故單位參加,負責傷亡家屬接待及安撫,處理善后事宜。

  7、新聞信息組:由宣傳部門牽頭,相關監管部門、當地政府參加,負責事故情況的收集、整理、報告和新聞發布等工作。

  8、事故調查組:由安監部門或相關監管部門牽頭,公安、檢察、勞動、工會等部門參加,協助搶險,搜集有關證據,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會同搶險組、技術組制定防止事故擴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關規定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書。

  四、主要職責

  (一)平頂山市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職責

  1、發布啟動和解除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命令;

  2、按照《預案》程序,組織、協調、指揮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

  3、根據事故發生狀態,統一部署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

  4、隨時掌握《預案》實施情況,并對《預案》實施過程中的問題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5、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并負責督促事故單位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6、辦理省應急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總指揮、副總指揮和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總指揮:負責重大決策和現場指揮;

  2、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工作,負責指揮、協調各成員單位履行職責,實施決策;

  3、總指揮部辦公室:協助總指揮、副總指揮工作;

  ①傳達總指揮部命令并監督落實;

  ②聯絡應急救援各專業組有關成員,做好各項應急救援工作;

  ③建立現場救援指揮部,綜合協調各專業組救援工作;

  ④檢查現場救援工作,收集險情和救援狀況并向總指揮部報告,提出救援建議;

  ⑤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⑥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⑦適時發布公告,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公布于眾;

  ⑧監督檢查各縣(市、區)、各部門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實施;

  ⑨承辦總指揮部日常工作,定期組織預案演練,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有關情況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補充完善。

  (三)、專業指揮部職責

  1、主要負責按事故性質組織現場勘察,按事故態勢擬訂具體的應急救援方案,為總指揮部提供決策信息,并根據總指揮部的指示,指揮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2、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根據事故(險情)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過程中事故現場發生的變化和問題,及時對應急救援方案進行調整;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根據事故災害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安全的險情時,組織人員和物資的疏散、撤離工作;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及時向市政府、總指揮部、總指揮部辦公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救援進展情況;做好事故(險情)信息的發布工作;辦理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1、市安監局

  ①負責協調工礦商貿企業、危險化學品等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②負責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匯報,向總指揮部提出針對事故種類啟動相應預案和處理措施的具體意見;

  ③負責組織專家組,提供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持;

  ④根據省、市政府授權,組織開展事故調查、批復、結案工作;

  ⑤負責職責范圍內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因素的排查、建檔、監控、整改工作。

  ⑥負責制定《平頂山市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平頂山市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和《平頂山市重特大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平頂山市重特大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

  2、市煤炭局

  ①負責全市地方煤礦重、特大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和搶險方案制定;

  ②制定《平頂山市重特大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

  ③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④根據事故類別,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各類應急裝備、器材和搶險物資。

  3、市公安局

  ①負責各類重、特大道路交通、火災、爆炸等事故的應急救援和技術支持,協調武警部隊參與搶險救災;

  ②負責事故區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

  ③負責確定事故傷亡人數和傷亡人員的姓名、身份;

  ④負責有關事故直接責任人的監護及逃逸人員的追捕;

  ⑤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⑥負責職責范圍內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因素的排查、建檔、監控、整改工作。

  ⑦負責制定《平頂山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平頂山市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和《平頂山市重特大爆炸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

  4、市建委

  ①負責建筑行業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技術支持;

  ②負責對事故中受損建筑物的評估、鑒定工作;

  ③負責本行業內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因素的排查、建檔、監控、整改工作,

  ④負責制定《平頂山市重特大建筑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

  5、市交通局

  ①負責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②負責事故水域、河道的交通管制;

  ③負責各類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物資運輸工作,及時把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運送到事故搶救現場;

  ④參加相關事故的調查;

  ⑤負責本行業內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因素的排查、建檔、監控、整改工作;

  ⑥負責制定《平頂山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

  6、市環保局

  ①負責危險化學品重、特大安全事故現場監測工作,及時確定并通報危險、危害的范圍;

  ②負責污染物的處置工作;

  ③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④負責職責范圍內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因素的排查、建檔、監控、整改工作;

  ⑤負責制定《平頂山市重特大危險化學品泄漏、爆炸事故現場監測處置專項預案》;

  7、市衛生局

  ①負責中毒事故的應急救援和技術支持;

  ②負責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中受傷人員搶救治療工作;

  ③調運急救藥品、器材,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提供醫療保障;

  ④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⑤負責職責范圍內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因素的排查、建檔、監控、整改工作;

  ⑥負責制定《平頂山市重特大中毒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

  8、公用事業局

  ①負責城市燃氣設施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技術支持;提供事故場所地下水管網、燃氣管網情況;

  ②負責本行業內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因素的排查、建檔、監控、整改工作;

  ③負責制定《平頂山市重特大城市燃氣泄漏、爆炸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

  9、平頂山供電公司

  ①負責電力事故的應急救援和技術支持;

  ②負責各類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現場供、用電應急處置;

  ③快速修復損壞的供、配電設備,及時恢復正常供電;

  ④負責本行業內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因素的排查、建檔、監控、整改工作;

  ⑤負責制定《平頂山市重特大電力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

  10、市質監局

  ①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技術支持;

  ②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③負責職責范圍內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因素的排查、建檔、監控、整改工作;

  ④負責制定《平頂山市重特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和《平頂山市重特大特種設備墜落、倒塌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

  11、市林業局

  ①負責重、特大森林火災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工作;

  ②負責過火森林面積、損失的統計上報工作;

  ③參加相關事故調查;

  ④負責制定《平頂山市重特大森林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

  12、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①負責參保傷亡人員的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待遇的落實;

  ②負責協調事故單位相關人員再就業安置工作;

  13、市民政局

  ①負責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

  ②組織落實社會救災物資和資金,對受災人員特困家庭實施臨時救助,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14、市氣象局

  負責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所在區域的氣象監測和預報工作,提供氣象數據資料。

  16、市財政局

  負責確保事故搶險和事故處理資金的需要。

  15、市委宣傳部

  負責事故報道、信息新聞發布工作。

  17、平頂山軍分區

  負責調動并組織駐平部隊援助事故搶險工作。

  18、通信部門

  負責保障應急救援通訊聯絡暢通。

  19、事故單位

  做好事故自救工作,負責疏散人員,關停設施,組織技術人員研究應急措施,提供基本情況和技術資料,配合有關部門工作。

  20、縣(市、區)人民政府

  負責組織制定、實施并定期演練本轄區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對本轄區的安全管理,及時匯報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和情況,服從平頂山市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負責本轄區內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 : 應急救援體系和演練

  一、應急救援體系

  構建企業、縣、市三級應急救援體系。各級根據各自職責范圍,制定相應應急救援預案。

  1、企業應急救援預案(場內預案)

  針對企業內生產經營環節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因素有可能導致發生的各類事故而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一旦事故發生,按企業場內預案實施救護。需要場外救援的,請求政府啟動政府應急救援預案。

  2、縣(市、區)應急救援預案(場外預案)

  針對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因素而有可能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制定的應急預案。

  3、市級應急救援預案(場外預案)

  針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因素有可能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制定的應急預案。

  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需市政府組織救援的,可請求市政府啟動市級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救援。

  場外預案應包括各類事故的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由政府有關部門針對所管理的行業系統內有可能發生的事故,制定的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政府總體預案啟動,相關的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同時啟動。

  二、部門專項預案和企業預案的編制要求

  部門專項預案、企業場內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基本情況(企業附廠區總平面圖、標注安全通道、危險源、危險因素分布);

  2、重大危險源、危險因素辯識和評價(附重大危險源、危險因素清單);

  3、應急救援組織、分工、職責及通訊聯絡方式;

  4、應急救援隊伍,應急裝備、救援物資保障(附名單、清單);

  5、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6、應急救援的交通運輸保障;

  7、事故應急響應;

  8、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具體措施;

  9、企業外援方案;

  10、企業場內預案應制定各類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的防范措施、避災路線及救援路線圖。

  三、應急培訓和演練

  各級部門、各單位應當定期組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訓練和演習。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應納入事故應急救援的內容,掌握應急救援知識、增強應急救援意識,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應急救援資源管理與隊伍建設

  一、應急資源管理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重視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設施建設,重視救援物資、設備和個人防護裝備貯備,制定配備標準,建立管理制度,加強日常性的維護、保養、檢查,保證設施、裝備性能的安全可靠,在搶險救災過程中,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專業指揮部),有權緊急調用本轄區內所有救援隊伍、物資、設備和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阻攔和拒絕。事故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二、應急隊伍建設

  危險物品生產、貯存、經營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其它行業規模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應當配備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力量滿足不了救護要求的,應當與企業外的礦山救護、消防救護、醫療救護等救護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三、應急救援經費

  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及應急演練經費應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企業在承擔搶險救護費用確有困難時,余款由當地政府暫時承擔。

  第五章: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一、通訊聯絡

  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市政府辦公室)值班電話:??????????????? 2662591??????????????????????????????????????????????????????????????????????????????????????????????????? 2662290(傳真)

  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辦公室(市安委會辦公室)值班電話:2218619???????????????????????????????????????????????????????????????????????????????????????????????? 2218627(傳真)

  二、事故報告

  1、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或當場人必須用最快捷的方式,撥打救護電話,請求緊急救護,并立即將所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相關監管部門和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辦公室。

  事故報告的內容為:

  ①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報告人及聯絡方式;

  ②事故類型(火災、爆炸、泄漏等);

  ③傷亡情況;

  ④事故涉及的危險材料性質、數量;

  ⑤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斷;

  ⑥事故發展趨勢,可能影響的范圍,現場人員和附近人口分布;

  ⑦采取的應急搶救措施;

  ⑧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救援搶險的事宜;

  2、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接到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應立即通知秘書長轉報市長、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同時報告市委值班室、市委秘書長、市委書記。

  同時通知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專業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事故單位請求,做好應急救援準備或立即趕往事故現場。

  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辦公室、事故相關監管部門接報后,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掌握事故情況,組織協調事故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及時向市領導反饋情況。

  3、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接到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上報省政府辦公廳、省安委會辦公室和省有關部門。

  4、相關監管部門、當地政府應當在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將事故情況書面報告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安委會辦公室(平頂山市重特大安全事故應報告內容見附件3)。

  三、事故現場保護

  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和有關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第六章:應急救援預案啟動

  一、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啟動條件

  市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或專業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根據事故類型、性質和嚴重程度向指揮部指揮長提出是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建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應啟動市政府應急救援預案:

  1、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眾多人員傷亡的;

  2、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涉及到危險物品的;

  3、發生重大險情、危及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

  4、企業或縣級應急救援指揮部請求援助的。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應當在確保完成救援任務和充分考慮多種突變可能性的前提下,遵循分級啟動和最小化啟動的原則。

  事故發生后,應當按照企業場內預案、縣級預案、市級預案先后順序啟動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基層預案能夠完成救援任務的,原則上不啟動上一級預案;專項預案能夠完成救援任務的,原則上不啟動總體預案;部分預案能夠完成救援任務的,原則上不啟動全部預案。

  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

  接到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或專業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并由分管副市長發布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命令。《預案》啟動命令發布后,按照規定,由專業指揮部辦公室協助市政府迅速成立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業指揮部,各相關部門立即行動,按照啟動命令和本《預案》的要求,實施救援。

  三、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

  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并報市長決定。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命令由市長發布,市長不在本行政區域內時,由常務副市長發布《預案》啟動命令。《預案》啟動命令發布后,總指揮部辦公室協助市政府,按照啟動命令和本《預案》的要求,迅速組成市政府應急救援指揮部和專項應急救援指揮部(即現場專業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在事故現場專業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結合事故單位場內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救援。必要時可將事故情況通報駐軍或武警支隊,請求事故搶救或支援。救援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辦公廳、省安委會辦公室、省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分管副市長應及時趕往事故現場;發生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應及時趕往事故現場指導、協調事故搶險救護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章:事故應急措施

  一、事故發生初期,事故單位或現場人員應積極采取應急自救措施,同時啟動場內預案,實施現場搶險,防止事故的擴大。

  二、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政府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后,總指揮部應立即投入運作,總指揮部及各成員單位負責人應迅速到位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相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隨時將事故搶險情況報告上一級政府。

  三、通信、供電、供水等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盡快恢復被損壞的道路、水、電、通信等有關設施,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公安部門應加強事故現場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五、衛生部門應當立即組織醫療急救隊伍,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利用各種醫療設施,搶救傷員。其他相關部門應做好搶救配合工作。

  六、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保證應急救援物資的運輸。

  第八章:應急救援的終止

  一、發布應急救援終止令

  事故現場危險因素完全控制并處永久穩定安全狀態,事故受害人被完全救出,送到醫院搶救,符合此條件的情況下,由啟動場外應急預案人,宣布場外應急救援狀況解除。場內應急救援狀態的解除由其發布人視情況宣布終止令。有需搶救的傷員,仍由醫療救護組繼續負責,直至脫離危險。

  二、恢復正常秩序

  事故場外應急救援狀況解除后,事故單位或當地政府應當及時恢復生產、恢復正常秩序。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在恢復活動中,要制定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進一步做好清潔、防疫、消毒和災后重建、善后處理、事故調查等項工作。

  第九章:工作要求

  一、本《預案》是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針對可能發生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并協助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的指導性文件,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二、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即上報,不得遲報、瞞報、謊報。事故單位所在地黨政一把手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按照市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的指令,全力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義務參加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搶險救災,不得阻撓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的進行,各類醫院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搶救傷員。各產煤縣(市)、區礦山救護隊和平煤集團礦山救護隊是平頂山煤礦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援的主要力量。駐平部隊和市武警支隊、消防支隊是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援的重要力量。

  四、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各部門、市屬重點企業應當在本《預案》發布實施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預案》的要求,結合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出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縣級政府預案、市政府部門專項預案、企業場內預案),報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市政府辦公室)、市安委會辦公室審查備案。

  五、各類預案要根據條件、環境的變化,及時修改、補充和完善,并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掌握預案的內容和相關措施,定期組織演練,確保在緊急情況下按照預案的要求,有條不紊地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各級、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值班制度、檢查制度和例會制度。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遇有緊急問題,及時處理。定期檢查應急救援工作,根據不同季節和事故易發期等情況,將檢查情況列入安全例會內容,定期分析和研究。

  七、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及駐平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高度重視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預防工作,加強對本轄區、本行業、本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因素檔案,實行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定期零報告制度,每月10日前書面報告市安委會辦公室,市安委會辦公室匯總后報市政府。落實責任,制定監控整改措施,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章責任追究

  違反本《預案》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1、遲報、瞞報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2、未及時到位、延誤搶險救援時機的;

  3、對事故中受傷人員拖延或拒絕醫療救治的;

  4、阻撓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調用的;

  5、拒不履行應急救援職責的;

  6、未按規定編制、上報應急救援預案的;

  7、未定期報告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

  8、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編制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應急救援措施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批準、許可、核準、登記的。

  第十一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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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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