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藍色預警響應
各級森林防火機構堅持領導帶班,24小時有人值班,隨時保持通訊聯絡暢通;護林員、瞭望員、巡查隊員開展正常巡護,專業森林消防隊正常備勤。
3.3.2黃色預警響應
各級森林防火機構堅持領導帶班,24小時有人值班,隨時保持通訊聯絡暢通;護林員、瞭望員、巡查隊員要加強巡護,專業森林消防隊進入待命狀態。
3.3.3橙色預警響應
各級森林防火機構主要領導要加強帶班,24小時在崗,隨時掌握各種情況;加大巡查力度,對于重點地區、重點林區死看死守;各專業森林消防隊進入待命狀態,隨時準備出發。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依據其職責,做好撲救森林火災準備工作。
3.3.4紅色預警響應
各級森林防火機構主要領導要加強帶班,24小時在崗,隨時掌握各種情況;要全面開展巡查,對于重點地區、重點林區臨時增派力量,強化死看死守;各專業森林消防隊做好緊急出發的準備。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所有成員單位各司其職,高度戒備,隨時做好應急戰斗準備。市公安局警務航空總隊在符合安全飛行條件下,適時開展森林防火航空巡護工作。各級政府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停止各級防火區內一切用火行政審批,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為。
4應急處置的分級響應
應急處置工作由低到高分為四級響應,最低級別處置為Ⅳ級響應,最高級別處置為Ⅰ級響應。啟動程序一般由低到高逐級啟動。專業滅火力量的調度,遵循就近調集原則,采取重兵出擊戰術。全市主要應急處置力量為專業森林消防隊,現有116支中隊2800人。本市撲救森林火災的中堅力量,由20支戰斗力強的專業森林消防中隊705人、武警森林指揮部機動支隊300人共同組成,作為處置較大森林火災的應急分隊。
4.1Ⅳ級響應
各區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接到火情報告后,首先啟動Ⅳ級響應,按行政區域管轄范圍,由火災發生地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根據當地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組織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撲救。各級主管領導靠前指揮,并將火場情況隨時報告市森防辦。
4.2Ⅲ級響應
4.2.1啟動條件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時,由市森防辦決定啟動三級響應:Ⅳ級響應實施后2小時火勢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森林火災發生地森防辦請求支援;市森防辦依據火場位置重要程度、撲救力量、滅火進展等情況,認為有必要調動周邊各區專業力量支援撲救;在高火險天氣、重要節假日等敏感時間發生在重點森林防火區、敏感地區的森林火災;發生在省市交界地區,需要協調各方力量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4.2.2響應措施
(1)市森防辦立即調集周邊各區專業森林消防中隊支援撲火。根據情況調動武警森林指揮部機動支隊力量。
(2)市森防辦1名負責同志在市森林防火指揮中心,調動撲火力量,溝通各方面情況。市森防辦安排人員趕赴現場,負責組織協調森林火災處置工作。必要時,市森防辦負責同志趕赴現場,協調相關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3)火災發生地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負責同志與市森防辦到場人員,立即組建前指,開展森林火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4)前指指揮由火災發生地的區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指揮或副指揮擔任。前指副指揮由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主要成員單位和參戰主要力量負責同志擔任。調度長由區森防辦主任擔任。
(5)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按照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安排,適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3Ⅱ級響應
4.3.1啟動條件
發生以下情況時,由市森防辦報請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啟動Ⅱ級響應:火災發生后12小時火勢仍未有效控制;氣象條件惡劣,森林火險等級較高,撲救特別困難的過夜火;市森防辦根據火場各種情況綜合分析,認為需要啟動Ⅱ級響應的森林火災。
4.3.2響應措施
在Ⅲ級響應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森防辦立即調集全市專業森林消防中隊支援撲火。重點調集“處置較大森林火災應急分隊”和武警森林指揮部機動支隊力量參與撲火。
(2)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1名副指揮,在市森林防火指揮中心負責協調調度工作。
(3)前指指揮由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區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指揮擔任。前指副指揮由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主要成員單位和參戰主要力量負責同志擔任。
(4)前指增加撲火方面專家顧問組,適當增建現場保障小組,全面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火災發生地區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指揮趕赴現場,按照前指的統一部署,協調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做好火災現場及周邊居民的疏散或動員引導等工作。調度長由市森防辦主任擔任。
(5)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分工,按照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安排,積極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4.4Ⅰ級響應
4.4.1啟動條件
發生以下情況時,由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報請市應急委批準后,啟動Ⅰ級響應:火場持續48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對林區居民地、重要設施構成極大威脅;發生在省市交界地區且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4.4.2響應措施
在Ⅱ級響應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1)協調駐京部隊等力量幫助撲火。
(2)請求國家森林防火辦公室跨省調集武警森林指揮部機動支隊、其他省市專業森林消防力量支援撲火;請求調用直升飛機參與滅火作戰。
(3)協調市公安局警務航空總隊出動飛機,參與開展森林滅火航空偵查等相應工作。
(4)前指指揮由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擔任,全面負責指揮調度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5)火災發生地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到達現場,協助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做好各項調度協調工作,做好火災現場受困居民疏散、受災群眾安置等工作。
(6)健全現場各保障小組,在前指統一指揮下,根據職責積極開展應對工作。
(7)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按照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安排,主動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4.5擴大應急
必要時,依據《京津冀聯合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由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協商河北、天津方面啟動應急聯動機制,共同做好火災撲救有關工作。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發生后,當危害十分嚴重,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或其他省區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依據《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由市應急委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請求協調全國各方面應急力量,共同參與事件處置工作。
當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應急指揮機構,并根據國家相關應急預案啟動Ⅰ級響應時,本市各部門要全力配合國家應急指揮機構開展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6應急結束
森林火災撲滅后,由啟動應急措施的森林防火機構,適時宣布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火災發生地政府及林業主管部門合理安排人員,做好火場清理和看守工作。
5森林火災報告
5.1報告原則
堅持“快報事實、慎報原因、實事求是、跟蹤續報”的原則;堅持森林火災信息接警必報、隨時了解、多方溝通的原則;堅持歸口管理,統一上報的原則;堅持各級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為報告主要負責單位的原則;堅持報告內容準確及時的原則。
5.2報告程序
報告程序分為首報、續報和終報三個過程。各區森林防火指揮中心應作為本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火情報告執行機構,要主動、及時、準確收集相關情況,做好火情信息報告工作。
5.2.1各區森林防火指揮中心報告要求
各區森林防火指揮中心是全面了解森林火情發生、發展動態,掌控撲火力量調動等情況的綜合部門。要遵循火情報告原則,及時將火情信息上報市森林防火指揮中心,同時,應做好與本區應急管理部門的情況溝通。發生森林火情后,應有1名森防辦負責同志坐鎮指揮中心,負責指揮協調和統籌調度。火場前指應隨時向指揮中心通報情況。
首報:接到轄區各渠道報警后,應立即核實情況,將所了解到的起火地點、起火時間、火情態勢、植被狀況、組織撲救等情況,在10分鐘內通過“北京市森林防火應急處置平臺”報告市森林防火指揮中心。接到上級單位火情通報、衛星監測熱點核查等任務,要在10分鐘內回復情況。在特殊情況下通過電話、電臺快速上報,隨后在“北京市森林防火應急處置平臺”補報。
續報:在主動了解火災發展狀況、組織出動滅火力量、前指提出需求或做出相應決策等情況后,按照信息上報規定,于30分鐘內完成第一次續報。續報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和上級要求隨時進行。
終報:火情處置結束后,應在2小時內形成書面材料,通過“北京市森林防火應急處置平臺”上報市森林防火指揮中心。對于較大森林火災、比較復雜火場或是夜間難以勘查現場的,可形成初步材料先行上報,詳細情況調查后再行終報。
5.2.2市森林防火指揮中心報告要求
根據區指揮中心上報、群眾自發舉報、相關部門通報所掌握的火情狀況,及時向各有關領導和部門報告,同時將領導指示傳達到位。市園林綠化局和市森林公安局帶班領導及時趕赴指揮中心坐鎮指揮調度。
(1)向市園林綠化局、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領導報告。
首報:接到各類火情報告后,迅速核實,及時向市園林綠化局和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有關領導報告。
續報:接到區森林防火指揮中心火情續報后,應當及時向市園林綠化局和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有關領導報告。要主動與火情發生地區森林防火指揮中心或火場前指人員聯系,及時通報最新情況或領導指令。
終報:火災撲滅后,在24小時內將詳細情況以文字形式上報市應急辦。對于比較復雜的火災現場情況,可形成初步材料先行上報,詳細調查后再行終報。
(2)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委報告。
按照《北京市突發事件信息管理辦法》要求,對于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森林火災,應迅速核實,最遲不晚于接報后30分鐘向市應急辦報告。
發生下列森林火災時,立即報告市委辦公廳、市應急辦,并隨時續報人員傷亡、處置進展和發展趨勢等情況:一是森林火險預警等級為Ⅰ級天氣狀況下發生的森林火災;二是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安全的森林火災;三是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四是發生人員傷亡的森林火災。
(3)向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有下列情況的,應及時向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一是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二是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三是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安全的森林火災;四是發生在省市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五是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六是需要國家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七是領導明確批示重點關注或上級派出工作組參與現場指揮的森林火災;八是其他需要報告的森林火災。
5.3報告內容
(1)起火地點:地名(區、鄉鎮、村、小地名)和經緯度。
(2)起止時間:發生時間、發現時間、接報時間、撲滅時間。
(3)起火原因:何種原因引發,肇事者情況。
(4)當地天氣:風力、風向、氣溫、及降水情況等。
(5)火情態勢:火場燃燒情況、發展蔓延趨勢(如果火區內或附近有居民點和重要設施的要特別說明)。
(6)撲救情況:出動撲火人員、車輛、電臺、撲火機具數量,到達火場人數和指揮員姓名、職務。
(7)損失情況:火場面積(平方米或公頃)、林種結構、過火林木、火災種類、人員傷亡和其它損失情況。
(8)交界火要了解距邊界的距離,發展趨勢,有無燒入燒出危險或燒入燒出時間、地點、經過和損失情況。
(9)撲救過程中有哪些困難,需要解決哪些問題,需要撲火力量支援等。
(10)啟動預案的情況。
(11)報送時間及報告人。
5.4新聞報道
撲救森林火災的新聞報道工作,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北京市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
對較大森林火災的災情信息,由屬地區政府成立新聞發布工作組,必要時市宣傳部門參與,統一組織新聞發布工作。重特大森林火災發生后,在市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協調小組的領導下,成立新聞發布工作組,負責新聞報道工作,擬定新聞發布稿,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發布災情信息,準確報道事件處置情況,做好輿情引導等工作。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應最遲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并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6后期處置
6.1社會救助
市民政部門會同森林火災發生地區政府,組織群眾轉移,指定安全場所,妥善安置災民,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并組織實施救助工作。
6.2事故調查
市、區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對火災現場進行實地勘查,評估森林資源損失,調查起火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6.3總結評估
對于重特大森林火災,市森防辦應在森林火災處置結束一周內,將事件處置工作情況的總結報告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和國家森林防火辦公室。對于火災損失嚴重,火案情況復雜的,應在60天內完成評估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森林火災發生的時間、撲滅時間、起火地點、起火原因、各種損失、采取的措施、經驗教訓、相關責任追究等各方面情況。
6.4恢復重建
森林火災發生地政府會同市園林綠化局,做好森林資源損失評估,提出恢復方案,并由區園林綠化局組織實施。
7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市和區財政部門應在部門預算中安排撲救森林火災應急工作經費。森林火災發生后,按需要及時撥付突發事件應急專項資金。
7.2物資保障
市森防辦建立市級森林防火應急物資儲備庫,儲備物資包括撲救機具、設備、交通和通信工具等。各級森林防火機構都要建立森林防火應急物資儲備庫,確保各類機具和裝備性能良好。
7.3技術保障
市區兩級森防辦應建設完善本級的應急指揮和移動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逐步完善視頻監控系統和通信系統建設,建設林業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森林火災應急處置系統建設,逐步建立火災隱患、預報預測、移動指揮、輔助決策、災后評估等系統,滿足森林火災預防、處置、撲救等環節的工作需求。
7.4隊伍保障
應急隊伍包括北京市森林消防總隊直屬大隊、各區專業森林消防隊、各鄉鎮級專業森林消防隊、北京衛戍區部隊、武警森林部隊等。各級政府加強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的同時,也要不斷增強能力建設。各種撲火力量要在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互相支援、積極配合、協同作戰。
7.5宣傳教育
各級森林防火部門要主動開展宣傳工作,努力營造社會關注、全民參與、各界支持的良好氛圍。充分利用網絡、廣播、影視、報刊、宣傳手冊等手段,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宣傳,堅持面向群眾、面向基層、面向實戰,加強防火法律法規、火源管理、安全避險知識教育,提升廣大群眾自覺防火意識。
7.6業務培訓
各級森林防火應急指揮機構要主動爭取所在地政府和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支持,積極開展對管理人員的指揮培訓、對專業森林消防中隊的滅火培訓、對護林員的崗位培訓、對巡查隊員的業務培訓,普遍提升專業隊伍管控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對突發森林火災的處置能力。培訓內容應包括: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規;森林火災的預防、控制和撲救知識;森林火災發生時的自救互救安全常識等。
7.7開展演練
市區兩級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定期修訂和完善森林火災處置預案,定期組織專業性聯合處置綜合應急演練。演練內容包括:準備工作、實施過程和總結提高三個階段。通過應急隊伍演練培訓,熟悉應急指揮的決策、協調和處置程序,檢驗預案的可行性,不斷改進和豐富應急預案內容。各鄉鎮、國有林場等,也要組織本轄區開展本系統應對突發森林火災的專項演練,普遍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8附則
8.1術語說明
8.1.1森林火災
森林火災是指失去人為控制,在林地中蔓延的林火,是燒毀森林資源,造成經濟損失,破壞生態環境,甚至造成人員傷亡的自然災害。
8.1.2森林火險等級預報
森林火險等級預報是指氣象要素對森林火災發生發展影響程度的預報,不是實際發生災害程度的預報,需要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警示林區活動人員注意森林防火,提示各級森林防火機構做好森林火災防范工作。
8.1.3其它說明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由市應急辦會同市森防辦負責解釋。各區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國有林場、重點鄉鎮和有林單位,要依據本預案,制定各自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報市森防辦備案。由市森防辦負責檢查所屬各級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的預案制訂情況,以及人員、設施、裝備等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人員變更或資源變化,以及在應急處置、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隨時對本預案進行調研評估,視情予以修訂,并組織專家論證。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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