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3 當有人員被困或受到威脅時,第一時間展開救援,對救出的被困人員立即實施救護。
3.6.4 正確使用現場水源,確保重點、兼顧一般,保證火災事故現場不間斷供水。
3.6.5 根據事故現場需要,劃定警戒區域,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及屬地分局設置警戒標志和崗哨,禁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警戒區域,維持事故現場秩序,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轉移和疏散受災人員,視情實施交通管制。
3.7 信息發布
3.7.1 按照本市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有關規定,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火災預警和應急處置的有關信息,并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3.7.2 啟動三級、四級響應的火災事故,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屬地區政府組織發布相關信息。啟動一級、二級響應的火災事故,在市突發事件新聞宣傳工作協調小組的領導下,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成立新聞發布工作組,組織起草新聞發布稿和突發事件情況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發布火災事故信息。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應最遲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并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3.7.3 對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以及涉及國外、港、澳、臺人員的火災事故,對外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市政府外辦(港澳辦)、市臺辦等部門共同組織開展。
3.8 響應升級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火災后,本市滅火救援力量不足時,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報請公安部消防局,調動周邊省(區、市)的消防力量跨區域緊急增援。
當火災事故進一步擴大,超出本市滅火救援能力,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由市應急委報請國務院統一協調調度各方應急力量和物資共同參與處置工作。
3.9 響應結束
3.9.1 火災現場的被困人員全部被救出,火勢被徹底撲滅,整個滅火救援戰斗行動基本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3.9.2 四級響應應急處置結束后,由屬地區政府、天安門等重點地區管委會(辦事處)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3.9.3 三級響應應急處置結束后,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屬地區政府、天安門等重點地區管委會(辦事處)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3.9.4 二級響應應急處置結束后,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批準后,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3.9.5 一級響應應急處置結束后,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后,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3.9.6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將解除應急狀態的信息通知相關單位和屬地區政府,必要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響應結束的消息。
4 后期處置
4.1 善后恢復
4.1.1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狀態解除后,由屬地區政府負責組織對傷亡人員及家屬進行善后工作。市民政局負責做好火災事故的有關社會救助保障工作;協同屬地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轉移安置工作,組織和發放救災救濟款物,保證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4.2 事故調查
應急處置結束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121號令)》,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4.3 總結評估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處置結束后,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在一周內,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對工作總結評估,并形成總結評估報告報市應急辦。
5 應急保障
5.1 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結合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年度滅火救援工作需要,對所需滅火救援等消耗性裝備給予必要保障。因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導致年度預算安排的經費不能滿足需要時,按照有關規定,動用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或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5.2 裝備保障
5.2.1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全市消防安全保衛的需要,配置功能齊全、數量充足的消防車輛、裝備,以滿足滅火救援戰斗的需要,同時做好各種器材裝備、滅火藥劑的儲備工作,不便儲備的,應與相關設備制造商和物資供應商簽訂應急供應協議。
5.2.2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配備必要的器材裝備,滿足應急狀態時的工作需要。
5.2.3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制定消防安全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器材裝備和專業值守人員,保障在初起火災狀態下的應急處置。
5.3 技術保障
5.3.1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應依托市公安局消防局119調度指揮系統,完善指揮通信網絡建設,并與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保持日常及火災事故處置現場的有線、無線通信聯絡。
5.3.2 在火災事故處置現場通信干線中斷或現有網絡出現盲區時,應利用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持事故現場與相關應急指揮部門的聯系。
5.4 隊伍保障
5.4.1 市公安局消防局作為火災事故專業處置隊伍,實行24小時備勤,通過經常性訓練,保證滅火救援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
5.4.2 各相關單位組建本系統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根據需要,參加滅火救援工作。
5.5 通信保障
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消防滅火救援力量的現場通信組網,保證現場通信聯絡暢通。市公安局負責現場參戰的市公安局各警種之間的通信組網,保證通信暢通。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現場各部門之間的通信聯絡。其他單位現場參戰力量的內部通信保障由各單位自行解決。
5.6 宣傳教育與培訓
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制定年度宣傳教育計劃,編制宣傳材料和培訓教材,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重點宣傳火災事故應急狀態下群眾自救互救知識和企業消防安全措施及要求,切實提高全社會應對火災事故的能力。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組織做好本系統、本地區應急處置力量應對火災事故處置能力的培訓工作,并對市民開展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5.7 應急演練
5.7.1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相關單位,定期組織綜合性或專業性的火災事故滅火救援應急演練。
5.7.2 各區政府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群眾開展應對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應急演練。
5.7.3 本市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根據各自制定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本單位火災事故應急演練,保證在緊急情況下能高效有序地投入先期處置。
6 附則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由市應急辦會同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市各相關部門、各區政府和各基層單位應依據本預案及時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并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隨著城市建設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應急處置過程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7 附 件
7.1 火災事故劃分標準
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以上1億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較大火災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以上5000萬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一般火災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7.2 北京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職責分工
一、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職責
(一)分析總結本市消防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研究制定本市應對消防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開展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以及應急物資的儲備保障等工作;
(三)具體指揮本市消防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力量參與滅火和救援,指導各地區指揮部工作;
(五)確定總體滅火和救援決策行動方案,下達滅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據災情變化,適時調動成員單位趕赴現場處置;
(六)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負責領導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的全面工作。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負責協助總指揮做好有關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參與火災撲救和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以及監督檢查責任制落實工作。其中:
市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副秘書長:負責協助總指揮做好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各項工作;受總指揮委托,協調各成員單位參與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長:負責協助總指揮做好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各項工作;負責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維護火災事故現場的秩序穩定;負責組織指揮火災事故現場排爆、案件偵破、消防設施遭受人為破壞、劫持人質等重大刑事案件及恐怖襲擊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公安治安的其他事項。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長:負責協助總指揮做好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各項工作;受總指揮委托,負責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全面工作;負責管理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二、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具體承擔本市消防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職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落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消防突發事件相關工作;
(二)承擔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值守應急工作;
(三)及時收集、分析、處理、上報重要信息,并提出處置建議;
(四)負責本市消防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控制、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承擔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新聞發布工作;
(六)組織擬訂(修訂)與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職能相關的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指導區制定(修訂)區消防突發事件專項、部門應急預案;
(七)負責本市消防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八)負責本市應對消防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九)負責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負責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專家顧問組的聯系,為市指揮部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
(十一)負責現場指揮部的組建,參與火災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十二)承擔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三、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成員單位包括市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區政府,應對火災事故的職責分工如下:
市委宣傳部: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時,負責按照本市新聞發布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協調組織火災事故的宣傳報道工作,配合事故處置部門組織管理滅火救援現場記者,負責審定事故新聞口徑,協調組織現場新聞發布會,實施配合協調相關部門開展防火及應急知識的宣傳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協助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現場,控制火災肇事嫌疑人。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協調火災事故處置工作中電子政務網絡、800兆無線政務網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市商務委:負責處置好火災事故的有關社會救助保障工作;協同地方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轉移安置工作,組織和發放救災救濟款物,保證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負責配合外事部門在火災事故中,妥善安置外國駐華大使館及其外國來京人員和在京港、澳、臺、華僑及海外旅游人員;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社會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項。
市財政局:負責協調落實火災事故中滅火救援所需資金;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資金保障的其他事項。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協助消防搶險專業隊伍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火災事故中的工程搶險救援工作;負責協助開展火災事故的原因分析,負責調查和處理工作;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消防工程建設的其他事項。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協調、組織專業隊伍開展火災事故中燃氣、供熱等相關市政設施的搶險救援工作;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市政設施等其他事項。
市交通委:負責在火災事故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負責在火災事故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恢復道路、公路、橋梁等交通設施;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交通運輸保障和道路橋梁恢復的其他事項。
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指揮專業隊伍對火災事故中供水、排水設施的搶險救援工作;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供水、排水設施的其他事項。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指揮事故現場的醫療救護工作,對受傷人員實施緊急救治和轉運。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指揮生產安全專業搶險隊伍開展生產安全火災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負責組織生產安全專家對火災事故相關生產安全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提出相應意見;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外辦(港澳辦)、市臺辦: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妥善安置在火災事故中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在京的港、澳、臺人員、華僑及其他外國來京人員;負責向外交部、港澳駐京機構、及相關國家駐華使館、國際組織通報本市突發火災事故的相關信息。
市民防局:負責組織協調人防工程火災事故中的處置指揮和搶修排險工作;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人防工程的其他事項。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做好火災事故的通信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對火災事故中公眾電信網絡系統實施搶險救援,并為滅火救援及其指揮系統提供應急通信保障;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通信系統的其他事項。
市氣象局:負責組織應急天氣會商,派遣氣象保障小組進駐火災事故現場,及時提供天氣實況監測和預報信息;協助指揮部及相關部門做好應急指揮和其他工作。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組織指揮火災事故現場區域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導分流工作,開辟消防通道,保證滅火救援人員、車輛、器材裝備的通行;負責制訂和完善122臺和119臺聯勤聯動機制;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公安交通的其他事項。
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協助副總指揮管理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的工作;負責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統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火災現場的滅火救援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火災現場的消防設施檢查、火災原因調查、媒體宣傳報道工作;負責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指揮消防專業隊伍開展滅火救援訓練,指導各類消防應急隊伍開展消防應急演練;負責承辦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涉及相關滅火救援的其他事項。
北京市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實施火災事故現場斷電,以及因火災事故造成的電力設施故障的搶修作業。
各區政府、天安門地區管委會、西站地區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房山區政府燕山辦事處、市政府清河辦事處、市地鐵運營公司、北京京港地鐵有限公司:負責配合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開展火災事故處置工作;負責配合火災事故中人員疏散安全和搶險救援工作;負責配合設立火災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承辦需配合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應對火災事故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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