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吊運貨物接近人員時;
4.3.5其它緊急情況時。
4.4起吊貨物時,離地面0.5米然后放下,以試驗制動器的可靠性;
4.5禁止超負荷運行,對于估計不清的吊物應用二檔試吊,二檔吊不起,再不得用高速檔直接起吊;
4.6禁止斜拉、歪吊,如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斜拉、歪吊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且要有專人指揮共同完成作業項目;
4.7禁止突然起吊,起升和下落都要保持平穩;
4.8禁止吊埋在地面里或凝固在地面及車輛設備相鉤連的貨物;
4.9運行過程中要保持鉤穩;
4.10禁止吊運貨物從人頭上越過,禁止貨物上站人,吊物不得低于地面或軌面1.5米;
4.11起重機正常運轉過程中,禁止使用緊急開關,打反車等手段停車;
4.12起重機在作業中禁止檢修;
4.13禁止起重機吊物在空中長期停留;
4.14在電壓顯著下降或中斷送電的情況下,必須斷開主開關,把所有控制器手柄歸回零位;
4.15起升機構制動器突然失靈時,在發出警告信號的同時,打反車,把起升控制器打到適當的檔次,反復利用這一手段把大小車開到安全地點,然后放下;如果起升機構也不能工作,應立即切斷司機室總開關,使制動器電磁鐵斷電,制動器抱閘;
4.16露天工作時當風力大于6級以上應停止工作;
4.17電氣設備發生火警,要盡快切斷電源,以防火勢蔓延和滅火時觸電;
4.18滅火時要用黃沙、二氧化碳或四氯化碳滅火器等不導電滅火器材,不可用水或泡沬滅火器進行滅火。若用導電的滅火器材滅火既有觸電的危險,又會損壞電氣設備;
4.19滅火時,不可使人員身體以及手持的滅火工具觸及導線和電氣設備,以防觸電;
4.20發生設備事故或人身事故后,要及時與廠調度和所屬車間領導取得聯系;
4.21安全生產技術科到達現場后,會同事故發生單位,查明事故點及事故原因,視事故控制情況,做出停機決定,并對事故狀態進行跟蹤監測;
4.22搶險搶修隊到達事故現場后,根據指揮部下達的搶修指令,迅速進行設備搶修,控制事故以防事故擴大化;
4.23當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兩個專門工作小組:
①在生產副廠長指揮下,組成由安全生產技術科、設備環保科、廠長辦公室、事故發生車間參加的事故調查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及事故處理意見;
②在設備副廠長指揮下,組成由安全生產技術科、設備環保科、廠長辦公室、事故發生車間、二建公司參加的事故搶修組,研究制定搶修方案,并立即組織搶修,盡早恢復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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