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3防灰壩垮塌措施:
1)日常檢查灰水分場和實業公司粉煤灰經營部巡視馬投澗、豐安橋灰場檢查制度是否落實,檢查交接班制度、值班日志是否健全。
2)廠防震減災組織專業人員定期采用拉網形式重點檢查豐安橋灰場灰場圍堤以及豐安橋灰場外壩水土保持、各排水溝和初期壩排水情況,檢查覆蓋灰場臨安陽河護坡水土保持、植被、排水情況。
3)當人民政府發布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后,封閉豐安橋儲灰場取灰口,豐安橋灰場壩頂道路保持暢通,豐安橋灰場和馬投澗灰場灰場管理員每日不少于兩次巡視。
4)馬投澗灰場堅持壩前放灰,壩前干灘不能少于150米,灰場排洪溝及溢流槽外圍存水不超過現存最底灰面。檢查灰場大壩透水性能完好正常,排洪溝抽水下人復查排洪溝以前存在著的滲水、漏水缺陷。為保證泄洪暢通對消力池、匯流池進行清淤,
消力池出口用麻袋裝土壘三到四層高。
5)聯系馬投澗鄉電管所和當地郵電局汛期中制定馬投澗灰場不停電措施以及通訊保持暢通措施。
6)加強與馬投澗鄉政府聯系,若遇突發性地震,為防止污染事故的發生,需要得到政府人力、物力的緊急救援。
3.2.4做好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教育,提高全廠員工依法行政意識。在地震應急期間,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版報等新聞媒介擴大教育面,制止地震謠傳或誤傳。
3.3 應急預案的啟動
3.3.1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全廠進入一級狀態,指揮部下設12個工作隊按照應急情況下的運作方式立即開展工作。并做好各種搶險搶修物料,包括裝備、搶修器材、搶修工具和交通工具等準備工作。
3.3.2突然遭受破壞性地震襲擊,發生人員傷害、電網穩定受到破壞、造成機組停運、生產設備以及生產、生活建構筑物嚴重損壞。馬投澗、豐安橋運行貯灰場和覆蓋灰場發生跨壩,馬投澗貯灰場對下游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沖灰管線被毀。全廠進入二級狀態。
3.3.3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設在事故現場或周邊適當的位置,并建立專門工作標識,保證現場指揮部正常工作秩序。
3.3.4震害發生后指揮部通訊手段以各自手機為主。
3.4危急事件的應對
3.4.1立即召開抗震減災緊急會議,宣布上級關于震后應急的指示,部署與指揮全廠抗震減災工作。并請求地方政府支援。
3.4.2命令各搶險救災隊伍迅速投入搶險救災活動和消防滅火。并積極搶救被壓埋人員和國家重要財產,配合擔架隊迅速將傷病員送向救護站,對無主財產必須登記上交保衛部。
3.4.3命令避震疏散工作隊協助醫療救護工作隊在較為安全的地方搭建臨時救護站,醫療救護工作隊、衛生防疫隊、擔架隊、傷病員轉移隊立即奔赴災區開展救護工作。
3.4.4抗震減災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震情趨勢,抗震減災情況。災害評估工作隊奔赴災區開展進行災情調查,盡快做出評估,向指揮部報告,為抗震減災提供依據。
3.4.5警惕強余震和繼發性大震的發生,避震疏散工作隊組織及時疏散群眾,在較為安全的地方開辟臨時避難場所。
3.4.5生活專業工作隊對全部震后建(構)筑物進行調查和抗震鑒定,對損壞的家屬區水、電、氣進行搶修。食品供應工作隊組織電力賓館在家屬院開設食品、飲料等生活用品供應點,對堅持生產的一線職工提供一切方便,定時定點使用消防車向職工和家屬院供水。
3.4.6生產專業工作隊應迅速排除發電設備的險情,搶修被破壞的發電設備和設施,盡快恢復生產,并詳細檢查灰場大壩情況。
3.4.7在震后應急期間,治安消防工作隊對家屬區、避難場所進行交通管制,實行晝夜巡邏,對哄搶職工和家屬的私人財產和乘機搗亂分子給以打擊。
3.4.8在震后應急期間,治安消防工作隊對制造謠言與恐怖、嚴重妨礙搶險救災工作,破壞交通、通訊、電力設施、哄搶救災物資和公共財產等違法犯罪人員,從快從嚴予以打擊。
3.4.9衛生防疫隊要做好衛生防疫工作,對災區進行大面積的消毒、滅菌。加強食品的衛生檢查,嚴禁出售變質食品,防止食物中毒。凈化水源,預防污染,配合上級衛生防疫部門,處理好污水、垃圾、糞便。對人蓄尸體進行消毒、滅菌、火化或在指定的地點深埋。
3.4.10應急設備儲備
?
設備 名稱 | 汽車起 重機 | 挖掘機 | 推煤機 | 簡易建筑升降機 | 升降車 | 消防車 | 移動式發電機 | 移動式 電焊機 | ? |
數量 | 3 | 1 | 3 | 1 | 1 | 2 | 1 | 2 | ? |
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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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 名稱 | 華祥學校 | 電力賓館 | 物業管理樓 | 燈光籃球場 | 廠區外廣場 | 廠區迎賓廣場 | 家屬院高層樓 | 生產區高層樓 | ? |
數量 | 1 | 1 | 1 | 1 | 1 | 1 | 38 | 12 | ? |
“防震減災”資源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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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名稱 | 型號 | 單位 | 數量 | 備注 |
1 | 大錘 | ? | 把 | ? | ? |
2 | 鋼釬 | ? | 個 | ? | ? |
3 | 鐵掀 | ? | 把 | ? | ? |
4 | 抓鉤 | ? | 把 | ? | ? |
5 | 木樁 | ? | 根 | ? | ? |
6 | 發電機 | ? | 臺 | ? | ? |
7 | 應急手燈 | ? | 個 | ? | ? |
8 | 繩索 | ? | 根 | ? | ? |
9 | 潛水泵 | ? | 臺 | ? | ? |
10 | 編織袋 | ? | 個 | ? | ? |
3.5生產、生活維持或恢復方案
3.5.1當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后,指揮部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后,指揮長宣布應急結束。接到應急結束指令后,由指揮部辦公室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解散,善后工作由分管該項工作的部門繼續完成。
3.5.2應急結束后,安監部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事發部門防震減災全過程進行調查,2天內向指揮部提交處置情況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概況、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情況、事件處置情況、引發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處理情況及擬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并按規定向集團公司本部、當地政府提交報告。
3.5.3成立以廠長組長,指揮部成員為副組長的專家技術組,成員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安生部工程技術人員、電力試驗所、電力設計院有關專家擔任提供技術支持,研究制定恢復方案并立即組織設施,盡早恢復生產。
3.5.4成立以廠長為組長,組成由安監部、安生部、發電部等單位參加的事故調查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3.5.5成立以總會計師為組長,對人員傷害及財產損失進行統計、匯總、上報,聯系保險公司理賠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