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急指揮系統和部門職責
1、各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領導責任,建立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的領導責任制。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地區落實預案,并監督實施。
2、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的要求,落實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1)衛生部門負責研究制定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技術方案,進行技術指導,加強疫情監測,及時收集、綜合、分析、報告疫情,檢查督促預防控制措施落實情況,籌措和管理防病治病藥品物資,加強災區、疫區的食品衛生、飲用水和公共場所等的監督監測,組織醫療衛生防疫技術力量奔赴災區、疫區開展防病治病
工作,開展健康教育和衛生宣傳培訓工作。
(2)公安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疫區流動人口及突發事件的現場管理、疫區(點)封鎖、交通管制及大型衛生防病活動的治安工作。
(3)建設部門協助衛生部門做好建筑工地的衛生防病工作。環保部門負責環境特別是水源的保護,對水源和環境污染進行監測和處理。
(4)交通、鐵路、民航、海關、公用事業等部門負責優先安排救災防病物資及醫療防疫人員的運送,配合有關部門搞好疫區封鎖、交通管制、檢測及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
(5)計劃、財政部門負責衛生監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建設和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所需資金的安排。
(6)民政部門負責災民和特困人群的社會醫療救助,把募集救災防病所需藥品、器械納入賑災募捐工作。
(7)藥監部門負責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藥品的監督。
(8)教育部門負責做好學校學生衛生防疫防病工作,加強學校飲水飲食衛生,開展學生健康教育。
(9)廣播電視部門和新聞單位負責做好衛生宣傳和防病科普知識教育。
(10)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權益保障。
(11)審計部門負責對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經費物資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在重大疫情、中毒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中的失職、瀆職行為進行查處。
3、完善市、縣、鄉、村級衛生監督與疾病防治網絡,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建立健全鄉鎮衛生院防保組織,廣泛推行鄉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強化村衛生室的預防保健功能,將其作為衛生防疫防病網絡的網底,扎扎實實做好基層防疫防病工作。
4、建立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因工作不負責任,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已構成瀆職罪或危害公共衛生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經費和物質保障
1、各級政府要保證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經常性撥款。市本級每年保證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200萬元以上,各區、縣(市)要保證在50萬元以上,遇有突發的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各級政府應根據需要增撥專項經費予以保障。
2、對預防控制重點傳染病所必需的經費,如疫苗購置、冷鏈運轉維修、傳染病監測、疫情、中毒事故及其他突發性事件處理等經費,各級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予以重點保證,并納入財政預算。
3、各級民政部門要在救災募捐款中安排一定的比例(不低于5%)用于救災防病,各級民政、醫藥等部門接受的捐贈藥品轉給衛生部門統籌安排。
4、充分發揮各級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的作用,組織發動社會募捐和爭取國際援助。
5、建立市、縣、鄉三級政府藥品、物資儲備制度。
6、在災害和發生傳染病流行或重大中毒事故及其他突發事件的期間,用于救災防病和傳染病預防及疫情處理的車輛優先通行,交通部門應免收路、橋、渡口通行費。
7、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配備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和辦公設備,建立健全疫情信息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8、建立健全傳染病預防控制和救災防病經費物資管理、使用制度。所有救災防病藥品、器械統一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掌握調撥,建立專用帳戶,實行專款、專物專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人員技術保障
1、建立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系統,負責提供處理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技術決策建議和鑒別診斷。根據工作需要可及時調整專家咨詢系統名單。
2、加強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實驗室建設,提高檢測水平。
3、建立各級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人員定期培訓制度,實行短期培訓和定期培訓相結合。
4、建立市、縣兩級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信息聯網制度和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專報員制度。加強對突然發生的、直接關系到公眾健康和社會安全的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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