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應急處理指揮中心主要職責
(一)組織各方面力量處理重特大事故,統一指揮對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擴大。
(二)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救救災、事故調查、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生產秩序的工作。
(三)檢查監督各單位各項突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理準備工作,必要時,組織領導重點防范單位進行應急處理演練。
(四)安排上級領導視察事故現場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重特大事故發生,接報后相關部門必須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
(二)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第七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有責任和義務立即撥打報警電話。
第四章應急搶險和救援。
第八條:在特大事故發生后,本廠應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第九條:在搶險救災過程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地,任何單位不得拒絕和阻攔。
第五章應急處理支持與反饋
第十條: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要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教訓,及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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