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應急通訊
應急響應期間,指揮小組辦公室值班人員應保證隨時接受省、市、平遙縣人民政府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揮小組組長、副組長、成員及指揮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訊渠道暢通。
4.6? 指揮協調
4.6.1? 平遙縣城鄉建設局獲悉供氣系統發生重大事故后,根據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4.6.2? 平遙縣城鄉建設局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關成員參加處置的指揮,并將情況報縣人民政府。
4.6.3? 成員單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4.7? 應急支援
當供氣系統事故的應急力量不足,需要外界支援時,由指揮小組根據支援請求按規定的程序報縣人民政府組織協調、落實。
4.8? 新聞發布
供氣系統重大事故信息的公開發布由指揮小組決定,特別重大事故信息發布要報平遙縣人民政府決定。對供氣系統重大事故和應急響應實行集中統一的規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類、新聞保密和新聞發布等應符合規定的要求,信息發布要求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9? 響應結束
應急結束應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有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決定,并通知相關單位和公眾。特殊情況下,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平遙縣城鄉建設局在縣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協助相關部門,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和做好遇難者及其家屬的善后處理等工作。
5.1.1? 事故應急處理的各有關單位及時向指揮小組做出書面報告。
5.1.2? 指揮小組負責整理和審查所有書面報告、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事故原因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
5.2? 調查報告
5.2.1? 供氣重、特大事故調查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各項規定。
5.2.2? 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調查中查明的事實;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3)事故結論;
(4)各種必要的附件;
(5)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6)經驗、教訓和安全建議。
5.3 獎懲
5.3.1? 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有關部門應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5.3.2? 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燃氣安全生產事故和在燃氣突發性事故救援過程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脫逃、擅離職守的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或行政處分。對擾亂、妨礙搶險救援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平遙縣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7.預案生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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