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應急處理現場指揮小組
組長:縣建設局分管燃氣工作的副局長擔任。
副組長:燃氣企業負責人和燃氣專業技術人員(工程師以上級別)
成員:安監、公安、消防、衛生、質監、工商、燃氣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等組成。
第二十三條搶修救援作業程序
1、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初步劃定污染警戒區,立即疏散污染區內的所有人員,并用警示帶進行隔離,各主要路段設立警示牌,做好現場監控。
2、對燃氣中毒或受傷人員必須及時救護,嚴重者送醫院進行搶救。
3、污染區內嚴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機電設備及儀器、儀表(如手機、呼機、對講機、碘鎢閃光照相機)等,嚴禁穿戴釘子鞋和化纖服裝進行污染區。
4、施工作業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GJJ51-2001)實施。
5、搶修結束后安全檢測警戒組對事故現場作全面清場檢測,防止燃氣竄入夾層、窖井、地下設施和室內等容易積聚燃氣的場所,根據現場安檢監測報告確認現場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由現場總指揮下達命令,搶險救援人員方可撤離事故現場。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未按本預案的要求履行事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指使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職守或臨陣脫逃、擅離職守的;
二、應急救援搶險工作中不聽從指揮的;
三、妨礙救援搶險工作的。
第二十七條各燃氣公司、站在事故發生后,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縣興國縣建設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事故發生后,對事故的調可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由公安部門或興國縣建設局依法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在事故發生期間,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預案由興國縣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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