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保障措施
6.1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1.1 現場救援和搶險保障
應急救援隊伍由市環保局有關技術人員和市衛生部門的醫療人員、公安民警等組成,配備防護服、監測裝備、專用車輛、消防等設備,隨時可以調用其他工程等搶險機械設備。
6.1.2 應急隊伍保障
聘請本領域內的專家組成應急響應專家組提供技術支持,確保決策的科學性。進一步優化、強化以環保、公安、衛生等專業隊伍為主體,群眾性隊伍為輔助的應急救援隊伍,保障應急工作的有效進行。
6.1.3 交通運輸保障
為事故緊急處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順暢的交通設施、設備工具、運行秩序等交通保障;及時對事故現場實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并對進出事故區的車輛進行監測和去污洗消工作,減少污染的擴散范圍。
發生特大事故時,市交通局(必要時請求省廳支持)根據市政府指令負責緊急處置所需物質及人員疏散運輸保障的組織與實施,市公安局負責道路交通管制,做好緊急交通保障工作。
6.1.4 醫療衛生保障
組織實施輻射應急處理人員的輻射防護措施、應急照射控制、健康監護以及個人劑量監測;市衛生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救護保障的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各級醫院進行入院前急救及后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醫療救護工作。
6.1.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管;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察和追繳;負責應急處理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在救災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持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受災群眾;對重要場所、目標和設施加強警衛。
6.1.6 物資保障
市發改委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物資的供應;緊急處置工作中應急物資的調用,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實施;必要時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
6.2 宣傳、培訓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將應急預案有關內容上網,公布相關部門值班電話;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和形式,廣泛宣傳、普及輻射事故應急法律法規、事故預防與救援的科普知識。
組織專家開展咨詢工作;對應急處理技術人員展開培訓,提高應急處理能力;相關單位制定培訓計劃,進行重點培訓,傳播救護知識。
7.附則
7.1 本預案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7.2 本預案自2008年3月23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