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縣監察局:負責監察指揮部成員單位工作職責落實情況;參與事故調查,查處事故相關責任人。
(5)縣民政局:負責制定傷亡人員基本生活保障預案,指導傷亡人員的撫恤、救濟款物的發放。
(6)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制定應急礦區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及地質災害等資料查詢預案;提供最新礦區地質資料。
(7)縣衛生局:負責礦山事故受傷人員搶救工作。確定救治醫院,培訓專業醫護人員;組織現場救護及轉運傷員,并統計傷亡人員情況;負責礦山事故中有毒有害氣體對人員傷害的鑒定。
(8)縣環保局:負責制定發生事故的礦山、尾礦庫的環境保護方案及其實施工作。
(9)縣氣象局:負責提供應急氣象服務;為事故現場提供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資料。
(10)縣電力公司:負責制定應急救援所需電網電力供應應急預案;儲備相應的電力裝備。
(11)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指揮部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2.2 縣指揮部辦公室
2.2.1 縣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縣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由縣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組成,辦公室主任由安監局局長擔任。
2.2.2 縣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全縣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2)匯集、上報礦山安全事故信息和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3)提出礦山應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議。
(4)貫徹市指揮部的指示,落實相關部署,協調指揮部成員單位、事發地鄉(鎮)政府、礦山事故現場指揮部以及礦山救護專業隊伍的應急工作。
(5)指導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宣傳工作,對有關新聞稿進行審核。
(6)對全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7)承擔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事故現場指揮部
根據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縣指揮部可下設事故現場指揮部。
2.3.1 事故現場指揮部的組成
發生一般礦山事故后,事故現場指揮部由縣指揮部根據事故性質和救援工作的實際,指定相關成員單位、當地政府領導和礦山救援專家參與組成。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縣指揮部總指揮指定。
2.3.2 事故現場指揮部的主要工作職責
(1)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制定救援工作方案,并報請市指揮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2)協調多支救援隊伍之間、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
(3)指導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宣傳工作,對有關新聞稿進行初審。
(4)處理礦山事故發生后其他突發事件。
2.3.3 現場救援專業組及職責
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現場實際情況,成立以下專業救援組:
(1)傷員救護組。由縣衛生局牽頭,縣醫療急救指揮中心及指定的具有相應能力的醫院組成。根據傷害特點實施搶救預案,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并護送重傷人員至醫院進一步治療。
(2)現場救援組。由縣安監局牽頭,企業義務應急救援隊伍和縣屬區域性專業礦山救護隊伍組成。負責現場處置及現場傷員的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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