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事故后期處置
5.1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市總工會和當地政府等有關部門負責,會同事故發生單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處理小組,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積極做好事故遇難者和傷員的補償、治療和家屬安撫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5.2由當地政府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部門籌集資金和物資,搞好災后重建。
5.3由市安監局等有關部門負責依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規定,配合國家或省開展事故調查。按規定時限提交調查報告,提出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具體措施。
5.4指揮部認真總結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訓,進一步修訂、完善事故預案。
6、附則
6.1獎勵
在突發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6.1.1出色完成突發非煤礦山事故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6.1.2對防止或挽救突發非煤礦山事故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6.1.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6.1.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6.2責任追究
在突發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2.1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而引發非煤礦山事故的;
6.2.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準備義務的;
6.2.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非煤礦山事故真實情況的;
6.2.4拒不執行突發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6.2.5盜竊、貪污、挪用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2.6阻礙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2.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6.2.8有其他對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造成危害行為的。
6.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安監局負責解釋。
6.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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