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事故預防和監督管理機制
(一)非煤礦山企業對事故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
非煤礦山企業對已確定易發生事故的危險源,要指定專門人員和機構負責管理,并認真做好以下相關工作:
1、掌握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了解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嚴重程度,搞好現場安全管理。
2、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增強安全意識,嚴禁違規作業。
3、對危險源進行定期檢查和巡回檢查,隨時掌握動態變化情況,一旦出現危及安全生產的問題,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制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配備充足、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預案演習。
(二)各鄉鎮(場)、街道辦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
1、在對企業存在的危險源認定基礎上,明確危險源的管理范圍、責任和要求,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危險源監控和管理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預案。
2、依據重大危險源辨識規定,對全縣非煤礦山危險源實施分級監控和管理。對中央、省駐周、市屬和縣屬非煤礦山企業,由企業會同主管部門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其它非煤礦山企業,由各鄉鎮(場)、各街道辦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規程》、《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進行監控和管理。3、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測試,對嚴重威脅安全生產、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危險源,要每月上報1次檢測檢驗結果。
(三)搞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各鄉鎮(場)、街道辦和有關部門要督促有關企業,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要根據演習中發現的問題,重點從以下方面對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檢查、修訂和完善:一是在事故期間報警通訊系統能否運作暢通;二是人員能否以最快速度撤離危險區;三是應急救援隊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趕赴現場參加搶險救災;四是能否有效控制事故進一步擴大。
八、相關事項
(一)商水縣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的要求及全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實際,每二年組織相關專家對預案可行性進行一次評審,經過實際演練后作進一步修訂、補充、完善。
(二)對在實施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給予獎勵;對在事故應急救援中失職、瀆職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鄉鎮(場)、街道辦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區域、本部門的應急預案。
(四)本《預案》由商水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五)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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