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3保險
由各保險公司根據投保合同及損失情況,及時進行理賠。
5.6.4調查
事發后鎮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成調查組,及時組織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調查,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單位和涉及的相關單位給予配合。
突發公共事件調查組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件性質,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責任,提出防范和改進的措施。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6.5總結
負責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各單位和部門要及時總結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經驗教訓,將應急工作的全過程記錄整理后,形成系統的書面材料報應急辦備案,并由應急辦上報區應急辦,為今后妥善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積累經驗。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1.1鎮應急辦、電信、郵政等部門負責牽頭做好通信與信息保障工作,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
6.1.2鎮應急辦要逐步建成自然資源與地理空間信息應用平臺、法人單位信息應用平臺、人口信息庫、醫療衛生資源庫、建筑檔案庫、危險品存放地點圖庫、專家信息庫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信息資源庫,并與各專項指揮機構和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6.1.3各部門要建立可靠快捷的通訊方式和分級聯系方式,完善穩定、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確保突發公共事件處理期間信息暢通。
6.1.4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逐步建成針對性、實用性強的地方、部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通信聯絡專業系統。條件成熟時,建成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通信聯絡系統。
6.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6.2.1各有關部門負責牽頭做好裝備保障工作。
6.2.2各部門要建立本系統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數據庫。數據庫應當載明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6.2.3各部門要調查并掌握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現狀,建立科學規范的登記管理制度,并針對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救援可能遇到的情況,有計劃的購置、儲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
6.3隊伍保障
6.3.1黨政辦、派出所、衛生、安全生產、水利、林業等部門負責牽頭做好應急隊伍保障工作。
6.3.2要發揮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等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發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益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作用。
6.4交通運輸保障
6.4.1交警部門負責牽頭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6.4.2要加強應急交通保障,為突發公共事件緊急處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通暢的道路設施、設備工具、運輸秩序等交通保障條件。
6.4.3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要及時對事件現場實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和組織開設救援“綠色通道”;道路設施受損時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良好狀態;加強交通戰備建設,確保組織和調集交通工具應急,緊急輸送疏散人員和物資;必要時,可依法緊急動員和征用其他部門及社會交通設施裝備。
6.4.4應急交通保障的相關責任單位必須全力以赴,確保應急工作所需的物資、器材和人員能夠按時輸送到指定位置。
6.5醫療衛生保障
6.5.1衛生院、畜牧食品站負責牽頭做好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6.5.2衛生部門要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疾病控制監測網絡的優勢,研究制定適應不同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準備措施,實現應急衛生資源的有機整合,全面提高公共衛生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6.5.3根據區域特點和輻射半徑,合理布設和建立急救站,確保有效實施現場救治、防疫病工作。
6.6治安保障
6.6.1派出所、司法、武裝、信訪、綜治等部門負責牽頭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6.2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現場工作人員和應急專業隊伍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強事件發生地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6.6.3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要迅速組織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嚴防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為,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事發地要立即在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護秩序,及時疏散受災群眾;對重要場所、目標加強警衛。
6.6.4加強治安保障工作,確保緊急處置工作有序進行,救災物資、裝備免受人為破壞,社會秩序保持正常。
6.7物資保障
6.7.1民政、供銷等部門負責牽頭做好物資保障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6.7.2建立健全處理突發公共事件的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積極提高和切實保證經濟動員能力,確保處理公共突發事件所需的物資器材和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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