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事故分級
按照礦山事故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人員傷亡情況和搶險救援工作難易程度,可分為以下四級:
3.1特別重大礦山事故(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100人以上重傷的礦山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3.2重大礦山事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礦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3.3較大礦山事故(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礦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3.4一般礦山事故(Ⅳ級)
(1)造成3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重傷的礦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人員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4 預警和預防機制
4.1信息報送
礦山企業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重大險情時,應當立即向鎮政府和縣安監局等如實報告。鎮政府、縣安監局接到事故或重大險情報告后,應根據各自職責,按《浙江省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及時上報相關信息。鎮指揮部成員單位在接到礦山事故或重大險情報告后,應及時將信息通報縣指揮部辦公室。
4.2事故預防
所有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和修訂;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員;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強化日常安全生產檢查。
鎮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和管理;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
5 應急響應
5.1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的應急響應(Ⅰ級、Ⅱ級)
本鎮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鎮政府迅速啟動本預案并按如下程序響應:
(1)鎮政府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或重大險情信息后,立即將情況報告縣政府。
(2)鎮指揮部迅速啟動本預案,鎮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將事故或重大險情通知鎮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派出聯絡員參加鎮指揮部辦公室工作,并根據本各自工作職責和應急保障要求,啟動本部門(系統)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鎮指揮部迅速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直接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專門礦山救護隊伍開展救援工作,搶救受傷人員,并為事故調查獲取事故現場有關證據;指導組織群眾撤離危險區域,維護現場救援秩序;轉移危險區域內的重要物資和設備;協調指揮通訊、交通運輸、設備器材、物資、氣象、地質和醫療等相關工作;核查人員傷亡情況,估算經濟損失;調查分析事故原因。
(4)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超出我鎮救援處置能力的,鎮指揮部請示縣或市指揮部實施應急支援;并為縣或市應急支援行動提供條件保障。
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發生后,鎮政府迅速作出應急響應,實施本級礦山事故應急預案,調查了解事故情況、公眾反應和社會影響,及時將上述信息和應急救援情況報告縣政府;成立礦山事故救援指揮機構,指揮、部署應急救援工作;為增援現場救援的隊伍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5.2較大礦山事故的應急響應(Ⅲ級)
本鎮區域內發生較大礦山事故后,鎮政府迅速啟動本預案并按如下程序響應:
(1)鎮政府接到較大礦山事故或較大險情信息后,立即將情況報告縣政府。鎮政府迅速啟動本預案,成立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指揮、部署應急救援工作;調查了解事故情況、公眾反應和社會影響,及時將上述信息和應急救援情況報告縣政府。
(2)鎮指揮部迅速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直接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專門礦山救護隊伍開展救援工作,搶救受傷人員,并為事故調查獲取事故現場情況;指導組織群眾撤離危險區域,維護現場救援秩序;轉移危險區域內的重要物資和設備;協調指揮通訊、交通運輸、設備器材、物資、氣象、地質和醫療搶救等相關工作;核查人員傷亡情況,估算經濟損失;配合調查分析事故原因。
(3)較大礦山事故超出我鎮救援處置能力的,鎮政府向縣指揮部提出實施應急支援的請求;并為縣應急支援行動提供條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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